當家庭糾紛發生時,在法律層面上,我們必須在家庭感情、道德、性格和公共秩序之間找到一個微妙的平衡點。深圳龍華區婚姻律師帶大家看這個案例,讓大家除了家庭感情,從法律的角度梳理家庭事務。
婚姻出軌,有私生子
趙某珊和石某于2008年登記結婚。2010年,石某認識了婚外異性謝某。他們于2012年開始同居。2012年至2021年3月,雙方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2017年,謝某生下一個兒子。經司法鑒定,石某是孩子的生物學父親。
婚外交往期間,石某向謝某轉賬244305.09元,向謝某親友王某香、謝某蘭分別轉賬5000元,26000元。此外,根據石某的指示,石某的大哥還向謝某轉賬3萬元,與石某有業務往來的公司財務人員向謝某轉賬43240元。另查明,謝某名下有一輛小貨車。
不久前,趙某發現丈夫有婚外私生子后,將謝某、石某、第三人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石某與謝某之間的贈與無效,并判決謝某返還夫妻共同財產364545.09元(包括所有轉賬,謝某以石某名義出售車輛所得1.6萬元)。此外,謝某還被要求將其名下的卡車轉讓給自己名下。
在法庭上,謝某對趙某的訴訟金額沒有異議,但他認為與石某沒有贈與關系。他辯稱,他與石某的經濟交流屬于同居期間的日常收支,收入為卡車經營投資,支付為撫養子女。至于親友收取的金額,已經轉給自己,與他們無關。案外財務人員的轉賬是他們工資應得的一部分,石某大哥的轉賬也與案件無關。最后,謝某同意將卡車轉讓給趙某。
石某表示,不確定孩子與自己的關系,但同意趙某珊的全部訴訟請求。
龍華區婚姻律師解讀丈夫婚內出軌有私子" src="/uploads/litimg/IMG_9230.jpg" title="深圳市龍華區婚姻律師解讀丈夫婚內出軌有私子" />
法院不保護婚外同居的贈與
趙某珊是否有權主張石某與謝某之間的贈與無效,并要求謝某返還財產?涉案資金是否應返還?如何確定返還金額?法院認為,這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法院認為,在與趙某的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石某與謝某發生了不正當的男女關系,而不是結婚生子。在此期間,石某將錢轉給謝某支付生活費、撫養孩子等。這種情況構成了婚外同居,違反了民法公序良俗原則和社會主義婚姻道德觀,應予以譴責。石某的贈與是為了維持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是因非法原因支付的。一旦支付,將被視為完成,法律將不保護這種支付行為。趙某是合法配偶,要求謝某保護返還財產的訴權。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的規定,認定夫妻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應當平等協商,達成一致。考慮到石某給謝某的贈與分為多筆,以不同的目的支付,需要根據每筆款項的具體金額、目的和使用情況,綜合確定這些贈與是否違反了家庭代理權。
在這種情況下,石某給謝某的錢主要分為兩部分。第一段是在2017年5月4日,也就是在謝某生孩子之前,石某通過自己和案外人向謝某轉賬5.9萬元。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無權處分,贈與無效。因此,法院支持趙某珊要求謝某退還這部分款項。
撫養孩子的費用有必要部分返還
法院認為,第二次轉賬是石某與謝某非婚生子后,石某通過自己和案外人向謝某轉賬289545.09元。這些錢每月多次支付,每次支付的金額不超過3萬元,金額小且不同。法院認為,轉賬部分用于兒童生育支出是必要的,這也符合謝某主張的部分用于非婚生子的生育支出。如果這種消費要求謝某人返還,實際上會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會縱容石某在本案中的非法行為,這也不符合家庭代理權的規定。因此,法院綜合考慮各方面,不支持趙某全額返還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孩子的保姆等證言可以證實,孩子出生后,石某向謝某轉賬的部分款項已用于孩子的撫養費用。法院根據謝某的經濟條件、生活費用水平、城市經濟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2017年5月4日后石某向謝某轉賬的289545.09元中的1.5萬元已用于石某與謝某的共同生活及其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用。趙某要求退還法院認定的部分以外的款項,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趙某主張謝某出售車輛所得的1.6萬元,謝某辯稱已用于購買涉案卡車,并同意協助轉讓給趙某。趙某未證明收入由謝某收入。法院接受了謝某的辯稱意見,不支持趙某的訴訟。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石某對被告謝某的贈與部分無效。被告謝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趙某珊198545.09元(5.9萬元+289545.09元-1.5萬元)及利息,并協助原告趙某珊將小貨車轉讓登記至其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