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夫妻婚前一方買了房子,婚后出租,那么租金屬于誰?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婚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收入,除果實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果實,是指民法法律的概念,是指原物產生的額外收益,分為天然果實和法定果實。
天然滋養是物體的自然性能或變化規律所獲得的好處,如母雞生蛋,雞蛋是天然滋養;
法定成果是法律規定產生的從屬關系主在一定期限內轉讓所有權的使用權,如將錢存入銀行,產生利息,利息為法定成果。
目前爭議的焦點是租金是否屬于法律成果?如果是這樣,那么租金就屬于個人財產;如果沒有,那么租金就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定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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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制度認為,夫妻一方作為對外取得財產的代表,往往離不開對方的幫助和貢獻。為避免夫妻收入分配不公平,合理確定夫妻在婚姻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定婚后收入適用于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因此,判斷所涉及的租金是否屬于水果,應當結合夫妻對租金的貢獻和夫妻共同所有權的公平性。綜合判斷一般如下:
1.從貸款的月還款金額、房屋金額和雙方的陳述來分析,所涉及的房屋貸款是否以租金償還,不需要使用婚姻收入或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2.對方是否對涉及的房屋租賃做出了貢獻,以及貢獻值的大小,如是否有證據證明其參與了租賃活動,幫助尋找租戶或幫助管理房屋?
3.房主有其他合法的工作嗎?房屋租賃是否以賺取租金為主要收入來源?用它的收入維持家庭生活?
4.雙方結婚時間長短。
考慮到以上四個關鍵因素,分為兩種情況:
情況1:如果月抵押貸款等于租金,沒有證據證明使用夫妻共同收入償還貸款,另一方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對房屋租賃沒有貢獻。支付,或支付很少,雙方結婚時間短,如果租金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不公平,不符合公平原則,則租金將被認定為法成果,屬于個人財產。
情況2:如果月抵押貸款等于租金,也不使用夫妻共同收入償還貸款,但在夫妻關系中,另一方對租金做出貢獻,如管理租賃房屋,如尋找租戶,雙方結婚時間較長,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根據實踐傾向,租金由市場供求法決定,與房屋本身的管理狀態密切相關,收入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勞動力,一般作為經營收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深圳龍華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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