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會有人通過失蹤來逃避法律責任,那么如果你想離婚時,對方失蹤應該怎么辦呢?今天就跟隨鹽田區離婚律師一周來了解下離婚的幾種相關形式。
一、離婚的方式有哪幾種
1、掛號離婚,夫妻兩邊商議同等,即可到婚姻掛號構造舉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2、訴訟離婚,夫妻兩邊不克不及商議同等,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問題。
二、配偶失蹤可以起訴離婚嗎
依據我國法令劃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兩個途徑解決離婚事宜:
1、間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多少題目的看法》第151條劃定:“夫妻一方下降不明,另一方訴至國民法院,只請求離婚,不請求宣布下降不明人失落或殞命的案件,國民法院應該受理,對下降不明人用布告投遞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投遞人下降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2、可以對下降不明的人請求宣布失落或請求宣布殞命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標。我國《民法公例》第20條劃定:“國民下降不明滿2年的,利弊關系人能夠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布他為失落人。戰斗時期下降不明的,下降不明的時候從戰斗完結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依據我國《民法公例》第23條劃定:國民下降不明滿4年,或因不測變亂下降不明,從變亂產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弊關系人能夠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布失落人殞命。國民法院受理宣布殞命案件后,應該收回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找不到對方,經由過程上述兩種路子都能達到離婚的目標,但是在財富調配方面發生的法令前因有所分歧。缺席訊斷離婚的,法院會根據《婚姻法》劃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實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會作為遺產由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
三、什么情形下法院會判離婚
1、涌現離婚的法定理由;
2、第二次告狀離婚;
3、一方被判刑,刑期較長;
4、一方被宣布失蹤;
5、一方出軌(非重婚和同居),情節較緊張。
在配偶下落不明的情況下,若另一方想要離婚的話,經由過程和談體式格局肯定是不行的了,究竟此時都找不到對方人。這類情況下,想要解除婚姻關系的話,就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或許先向法院請求宣告配偶失蹤或死亡,然后再來離婚。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配偶失蹤能否起訴離婚的問題,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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