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02年3月26日,原告耿和身份證上寫著姓尹的姓氏,家庭住址在云南省縣村,身份證號碼53312468102****女公民在被告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雙方舉行婚禮,生活在一起。經公安機關核實,尹的真實身份屬于緬甸女公民,姓名為依據,非法進入中國。結婚登記時向被告提交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均為虛假材料。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應當通過邊防檢查站遣返。
爭論焦點
第一種觀點是,原告的起訴超過了法定期限。原告和尹于2002年3月26日結婚16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依法駁回;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在進行婚姻登記時,應當依法審查當事人的申請,符合結婚條件,登記并頒發結婚證。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的,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種觀點認為,當被告完成婚姻登記申請材料的正式審查時,未能識別虛假材料,允許原告和虛假材料中規定的尹申請婚姻登記并頒發結婚證。被告的婚姻登記行政行為重大,明顯違法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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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龍崗婚姻律師分析
同意第三種觀點,即被告婚姻登記行政行為存在重大明顯違法行為,屬于無效行政行為。
1.被告允許原告與尹結婚登記并頒發結婚證的行政行為是否無效
(1)如果尹在現實中根本不存在。因此,被告在現實中允許不存在的人進行婚姻登記顯然是一種重大而明顯的違法行為,登記無效;
(2)如果尹在現實中有這樣的身份信息,那么真實的自然人。因為申請登記時提交的是虛假材料,而不是尹的真實身份材料,但虛假材料中注明的內容與尹的真實身份信息一致。真正的尹沒有到現場登記。他不知道,也不自愿確定原告與尹建立了婚姻登記關系。
(3)婚姻登記機關在接受婚姻登記申請時,不僅要檢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還要檢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允許在虛假材料中注明身份信息的人進行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材料真實性的審查有重大過錯,屬于重大而明顯的違法行為。
2.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無效行政行為自始至終無效,一般不適用起訴期限的規定。起訴期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追求,即維護行政效率與有效保護行政對手合法權益之間的平衡選擇。對于確認無效的嚴重違法行為,無效行政行為自始至終無效,絕對無效,不限制當事人的起訴期限,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如何正確選擇婚姻行政登記訴訟和民事離婚訴訟
(1)婚姻行政登記中的主體錯誤視為無效的行政行為,主體錯誤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虛假主體信息,實際上不存在;
第二種,虛假登記,虛假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使用虛假偽造的他人身份證明材料進行婚姻登記;
第三種,虛假登記,虛假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但使用他人真實證明材料進行婚姻登記。
在上述三種情況下,無論哪種情況,都不應按照有效的行政行為進行處理,因為實際主體之間沒有行政法中的婚姻登記,錯誤主體之間從一開始就缺乏婚姻的實質性要素。如果按照有效的行政行為處理,由于起訴期限等問題,可能會給無辜的冒名人帶來不便。實際主體之間沒有婚姻登記,不能啟動民事離婚訴訟;不存在的虛假主體不能啟動離婚訴訟;冒名人從一開始就沒有實質性的婚姻離婚訴訟。
(2)婚姻行政登記的主體是正確的,但婚姻法規定的四種無效婚姻和一種可撤銷婚姻。婚姻登記與婚姻關系融為一體,婚姻登記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行政訴訟或民事離婚訴訟不得啟動。因為在行政訴訟中,很難解決子女、財產、繼承等問題。
(3)婚姻行政登記中只存在地址記錄錯誤、筆誤等登記缺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您需要糾正注冊缺陷,您可以啟動行政訴訟。為離婚而設立民事離婚訴訟。因為這種情況一般不能達到無效或可撤銷的行政行為,也不能達到離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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