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張和被告王在朋友介紹后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訂婚后開始同居。然后張懷孕了,雙方都登記結婚了。登記后不久,王向妻子承認自己患有某種傳染病幾年,并長期服藥。雖然王堅持自己的傳染病不在傳染期,但感染張及其腹部胎兒的可能性很小,最終證明張沒有被感染,但張仍然無法接受丈夫患傳染病的事實。雖然他們的關系一直很好,但經過幾次掙扎,張決定終止妊娠,起訴法院撤銷婚姻。
審判依據
據了解,王的傳染病并非導致婚姻無效的疾病。雖然被告王患有傳染病,但經過長期的藥物控制,不再在傳染病期間。因此,如果原告起訴宣告婚姻無效,將無法得到支持;原告起訴撤銷婚姻,不符合《婚姻法》的規定。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主審法官充分了解了事實。從保護無過錯方利益出發,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五十三條的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如果不如實告知,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經審理,法院認為,在本案中,被告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原告傳染病的事實,原告應在知情后一年內起訴法院撤銷婚姻并予以支持。因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被依法撤銷。原被告的婚姻關系被撤銷后,雙方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深圳福山婚姻知名律師說法
民法典實施后,原告不僅將婚前隱瞞重大病情作為無過錯方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之一,還賦予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從而獲得維權最有效的途徑。從保護無過錯方利益出發,法院最終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深圳福山婚姻知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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