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19年10月25日,當事人龐某某(男,60歲,綏陽縣某鎮人)到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要求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原因是龐某某外出打工時,妻子王某某與彭某某同住,并把孩子也帶到彭某某家,同住。了解到這件事后,龐某某回家與王某某溝通,王某某表示自己要和彭某某一起生活,要求龐某某和她離婚,但是龐某某希望繼續維持這段婚姻,不想離婚。雙方因此產生了爭議,因此請求調委會調解。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龐某某與王某某結婚是否合法,王某某與他人同居是否涉嫌重婚?孩子的撫養費該怎么辦?怎樣分擔家庭債務?
調解程序
調委會在接到調解申請后非常重視。由于案件雙方屬于某鎮,但又各自屬于同一鄉鎮,調委會經過認真研究,立即選派了具有調解經驗、調解能力強的4名優秀人民調解員擔任調解工作。
經過調查,調解員得知王某某和龐某某于2006年在外打工相識,并一同返回貴州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因為王某某體弱多病,而且經常生病,龐某某通過打工掙來的錢大部分都用于醫治王某某。由于王某某沒有身份證,辦不到結婚證,兩人就這樣住了十多年。因為年齡差距造成夫妻之間沒有共同語言,妻子沉默,很少溝通。如今,王某某不愿再與龐某某生活在一起,趁龐某某外出打工時與當地居民彭某某同住,龐某某回家后明確表示不愿與龐某某同住。
龐某和王某某雖未領取結婚證,但在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又生了一個孩子,應當是事實婚姻。多年給王某某看病,為了生活付出了很多,所以王某某雖然出軌了但他還是希望王某某回到自己身邊繼續一段生活。
又王某某說龐某某不給他生活費,而且龐某某喜歡玩牌,又動手打她,使她不愿與他生活在一起,但自己愿意獨自撫養女兒,不要他支付撫養費。
調解人指出:根據《婚姻法》第八條及《婚姻法解釋(一)》,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并頒發結婚證,即建立夫妻關系。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頒布實施了《婚姻登記條例》,不按規定辦理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在案件受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補辦婚姻登記,沒有補辦婚姻登記的,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在此爭議中,龐某某和王某某之間的關系應認定為同居關系。
考慮到王某某的堅決態度,已沒有和解的可能。調解人員對解除同居關系后雙方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費進行了調解。經調解人員不斷深入、耐心細致的為雙方工作,終于促成雙方達成協議。
和解結果
當事人訂立的調解協議
1.龐某某和王某某自愿解除同居關系,同居期間沒有共同財產,一切債權債務由龐某某承擔;
2.龐某某與王某某同居期間所生女兒(龐某某)由王某某撫養,撫養費由王某某承擔;
3.龐某某可以隨時拜訪女兒龐某某。
深圳福田著名婚姻律師評析
本案件在事實婚姻認定中難度較大,其調解結果對今后雙方生活的穩定有重要意義。本案件根據《婚姻法》第一條的規定,定性為夫妻共同財產糾紛,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可以作為調解成功的“突破口”。鎮民調解委員會聯合運用法、理、情化解糾紛,用法有道,法也有情,情暖人心。深圳福田著名婚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