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矛盾和父親簽訂了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孩子以后還需要承擔對父母的撫養義務嗎?日前,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贍養糾紛案件,法院裁定:父母離婚協議無效,子女仍需履行撫養義務!
案件回顧
簽訂不贍養協議,母親反悔控告
一九九三年四月,原告徐某和次子余某因矛盾激化,在村干部的見證下,簽訂了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簽定合同之日,余某便收拾好自己的物品,與新婚妻子一起離開父母,此后再也沒有盡人子之責。
在2020年年初,徐某先生的身體狀況有問題,動過兩次大手術,住院幾次。其間,兄弟4人一起去請余某,希望他可以去探望父親,以緩和父子關系。而余某則以協議為理由,拒絕探視父親。
2010年12月,徐某在操持丈夫后事后,一紙訴狀將余某告了開化法院,要求其每年支付撫養費3000元及承擔五分之一的醫藥費。
爭議焦點
簽了所有的協議,又沒有財產分割,為什么還要贍養?
承辦法官在審案后,多次聯系余某,希望通過調解解決,緩解兩人關系,但余某態度異常堅決,爭辯說,他本人與父親訂立了一項離婚協議,同意不繼承父母的遺產.不負擔父母在生活中的所有費用.由4兄弟照顧,因而拒絕承擔撫養義務。
法庭裁決
撫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能協議免除。
經法院審理,開化法院認為,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扶養的法定義務,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撫養。撫養義務不得附帶任何附加條件,不因父母經濟能力較好或孩子有經濟困難.撫養其他子女則免予撫養。
解除父母子女關系。在雙方達成的不讓孩子對父母撫養義務的協議中,存在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強制性條款,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具法律約束力,作為子女還需要承擔撫養父母的義務,于是依法判決余某每年支付母親的撫養費3000元,并承擔醫藥費的五分之一。現在判決已經生效。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說法
天然的親緣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手段解除的,更不能通過公告、協議等方式解除。如果養父母與成年撫養子女關系惡化,不能共同生活,則可以解除收養關系。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起訴。但是養育的孩子是由養父母撫養成人的,即使收養關系解除,養子女仍然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8條公民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26條第二款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撫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除強制條款不能導致民事法律行為失效外。
關于老年人權益保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4條贍養人應履行贍養、生活照料、精神撫慰等方面的義務,照顧其特殊需要。撫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具有撫養義務的人。撫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撫養人履行撫養義務。
第15條第一款扶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于有經濟困難的老人,應當支付醫藥費。
孩子對老人的撫養義務是什么?
1.妥善安排老年人住宿。為老年人居住的居住環境不可太差,老人本人有房屋,子女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更改房產名稱。房屋需要修理時,孩子們必須修理。
2.不得要求老年人從事力不從心的勞動。老年人應當安享晚年,孩子不能要求老人做重活,有能力的可以適當做,當是鍛煉身體。
3.不得因放棄繼承權或其他原因拒絕履行撫養義務。
4.不應妨礙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孩子不能因為老人的婚姻改變而消失。
5.孩子不僅要照顧孩子,還要尊重父母.關心父母,在生活的所有方面都給予父母幫助。家長生病的時候,有義務照顧老人,帶老人到醫院檢查,讓老人的情感得到慰藉,愉快地享受晚年。深圳福田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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