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1985年,原告和被告范在福田區登記結婚。2013年1月9日,被告唐以原告兒子的名義租用房地產,后兩名被告發展為戀人。
2013年8月24日,被告唐終止租賃合同,與被告范租了另一套房子,雙方保持了婚外男女關系。
2018年4月,原告得知,2017年3月6日,被告范通過銀行轉賬贈與被告唐10萬元。被告范未經原告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益。被告范的贈與違反了公共秩序、良好習俗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屬于無效行為,請求法院撤銷。
法院認為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主張被告范向被告唐轉移10萬元作為禮物關系,被告范否認這是一種禮物關系。被告范主張該款項是外人范向被告唐借款的資金。資金流向為:2017年3月6日,外人范通過妻子鐘的賬戶轉移給被告范。同日,被告范將上述款項轉移給被告唐。
2017年5月6日,被告唐某將10萬元轉入案外人范某1賬戶。案外人范某1確認案件涉及10萬元借給被告范某,并承認被告范某通過朋友賬戶還款。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案件涉及被告范10萬元,也不能證明被告范給被告唐,原告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主張確認被告范和被告唐贈與合同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變更、終止、終止、撤銷合同關系的一方應當對導致合同關系變更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總是被告第二次轉移可以證明存在貸款關系,這不是禮物。深圳福田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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