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原告張從事交通行業,被告張從事建筑工程行業。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河沙。雙方結算時,被告仍欠原告河沙款,并于2013年11月出具相應欠條。被告拒絕還款,原告向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法院起訴后勝訴。此案隨后進入了執行程序。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經法院執行法官調查,張某有一輛越野車,法院立即啟動財產調查控制措施,將車輛扣押,被執行人辯稱車輛是妻子婚前分期付款購買妻子婚前個人財產法院無權扣押,執行法官立即到銀行取車輛還款記錄和車輛管理信息,車輛查封,被執行人妻子隨后提出執行異議。
爭論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婚前個人財產能否強制執行。
一種觀點認為,婚前個人財產不能強制執行。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應當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實際上是肯定的,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的存在而轉化為共同財產,法院也不能強制執行夫妻一方的財產來償還夫妻另一方所欠的債務。什么是夫妻的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傷害取得的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補貼等費用;(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五)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張的妻子聲稱,她的車輛是她父親在婚前贈與的嫁妝,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能因為婚姻的存在而轉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法院不能強制執行車輛的個人債務。
另一種觀點是,婚前個人財產可以強制執行,以償還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另一方的債務。《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自己所有的,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妻所有的財產清償。《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債權人以個人名義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債務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張的債務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雖然債務是張以個人名義承擔的,但并不影響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因為張未能證明債權人張與其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也未能從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因此,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本案中張的個人財產。
深圳福田區婚姻律師分析婚前個人財產糾紛案"title="深圳福田區婚姻律師分析婚前個人財產糾紛案" />
?同意第二種觀點。從法律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債務為個人債務,否則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此外,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可以約定制。第三人知道該協議的,可以對抗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該協議的,應當由主張人(夫妻一方)承擔證明責任,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本案中,債權人張某與債務人張某未明確約定債務為個人債務,張某與妻子也未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即使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張某,除非張某能證明張某知道該協議。
裁決結果
法院發現,該車是被執行人妻子婚前購買的,但結婚登記日期為2013年3月。被執行人向申請人出具的借據時間為2013年11月。被執行人還承認,從事建筑工程行業是為了家庭生計。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執行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執行法官反復向被執行人做思想工作,講解相關法律法規,找出被執行人教育、告知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嚴重后果。被執行人最終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借給所有執行款,案件順利結案。深圳福田區婚姻律師
婚前財產在法律上是否算夫妻共同 | 深圳婚姻法律師來講講夫妻共同財 |
深圳辦理離婚律師帶您了解夫妻共 | 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能否要回 |
夫妻共同財產中父母為子女買房出 | 不離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