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一家公司的老板給了比他小31歲的情人豪華轎車、貂皮和其他財產。妻子發現后,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贈與無效。法院裁定,老板的情人將退還59萬元。
案件情況
2006年,54歲的苗先生與妻子馬某登記結婚。
2014年底,苗先生的公司召開了年會。31歲的曲女士在年會上表演,遇到了62歲的苗先生。從那以后,他們一直保持著婚外情。
與此同時,苗先生向曲女士買了一輛48萬元的卡迪拉克車,并繳納了5萬元的購車稅。由于資金不足,苗先生還向他人借了30萬元,同意支付5萬元的利息
。
此外,苗先生還花了2萬元買了貂皮。曲女士的母親在生日那天買了1萬多元的項鏈。曲女士的父親在生日那天買了2000元的手機,幫助曲女士給了哥哥4萬元,通常給曲女士一些零花錢。曲女士承認,苗先生在她身上花了65萬多元。
之后,苗先生與曲女士分手,苗先生還向公安機關報案,稱曲女士詐騙。
贈與無效的情人需退還59萬元
馬女士得知此事后,認為自己的行為損害了她的合法權益,于是將曲女士和丈夫苗先生起訴法院,確認苗先生給曲女士的60萬元無效,并要求曲女士返還60萬元。
法院認為,曲女士和苗先生的年齡差異很大。曲女士知道苗先生有配偶,并作為情人與他溝通,并向苗先生索要汽車、貂皮等錢。他的行為違反了社會道德,主觀上不是出于善意。
在沒有證據證明苗先生非法挪用公司資金的前提下,可視為苗先生賬戶中的資金,屬于夫妻一方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苗先生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無效,曲女士應返還當時購買的車輛、貂皮等物品的對價。
普蘭店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苗先生向曲女士贈送59萬元無效;曲女士返還馬女士59萬元;駁回馬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深圳福田婚姻律師說法
閱讀上述案例后,必須明確夫妻財產的劃分,哪些財產是個人財產,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所有權具有法律效力。未達成協議或者協議不明確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財產:
1.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傷害取得的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津貼等費用;
3.確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屬于夫妻的財產;
4.一方專用日用品;
5.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貼、醫療生活補貼;
6.其他財產應屬于一方。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得財產的除外;
(五)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可以同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屬于自己。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適用于未達成協議或者協議不明確的。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具有約束力。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達成協議的,第三人知道協議的,應當清償夫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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