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后(即簽發離婚證書后) ,如發現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規定或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協議以欺詐、脅迫等形式訂立,可向法院申請更改或撤銷財產分割的規定或財產分割協議。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福田區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條款可以撤銷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規定或者當事人因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九條規定: “離婚后一年內,男女人民法院約定終止財產分割協議,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締結財產分割協議未發現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財產進行分割的注意安全事項有哪些?
(1)雙方書面或口頭約定財產所有權,且雙方無爭議的,按照有關約定辦理離婚。 但是,違反法律,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協議無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別進行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沒有屬于我國夫妻之間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通過各自國家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我們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信息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充分證明的,只能自己作為我國夫妻共同財產關系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平均分配,但可因一方過錯等原因進行不同分配。
(5)配偶雙方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后生效,僅對配偶雙方具有約束力。不得用于對付第三方,如第三方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隱瞞或者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一方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匿或者錯誤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未從家庭經濟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發展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安全問題需要進行分析處理,對一時之間難以查清的財產不可分割技術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如果是事實婚姻,財產分割按照正常的離婚程序進行; 如果是非法同居,財產分割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對未經婚姻登記的夫妻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發表意見。
當事人約定財產分割的目的不是為了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兩人之間的私事,約定財產分割可以節省大量不必要的費用。 在達成書面協議之前,當事人應當就財產分割方案達成一致,未制定或者有任何猶豫的,不得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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