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張和葉決定假離婚,以避免房地產限購政策。為了防止任何一方事后不承認賬戶,他們還簽署了承諾書。一般來說,雙方辦理離婚手續的真正目的是買房,然后確保再婚。事后,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分割,包括離婚前的所有財產歸女方葉所有。
離婚后,張購買的財產由男方張共同出資,張給予葉相應的賠償。張成功購買房產后希望與葉再婚,但葉堅決不同意。那么,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否有效呢?
1)離婚協議是夫妻權衡利弊,圍繞解除婚姻關系達成的一系列共識,不僅包括解除婚姻關系,還包括子女撫養、債權債務承擔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旦雙方有書面離婚協議并辦理離婚手續,雖然可能不是因為真實感情的破裂,但無論出于什么動機,只要辦理離婚手續并取得離婚證,雙方都不再是合法夫妻。因此,張與葉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任何一方都不能后悔離婚。
2)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能否反悔?關鍵是看協議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就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其中一方提到假離婚,也不能否認雙方離婚協議的內容。但是,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任何一方都有證據證明協議中的財產協議是由另一方欺詐或脅迫的,而不是出于真實意愿。法院還是會重新分割雙方的財產,分割的份額是根據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有過錯和對婚姻的貢獻來確定的。
3)雙方同意假離婚,但離婚后一方不愿意再婚是欺詐嗎?法律上,離婚沒有真假之分,只要離婚登記,就是真正的離婚。即使雙方在保證書或承諾書中同意再婚,因為婚姻涉及人身權利,同意再婚無效,對方不愿意再婚,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欺詐。
4)協議離婚中存在哪些欺詐和脅迫?比如女方隱瞞孩子非男方親生的真實情況,使男方在處理夫妻財產時做出錯誤決定,構成欺詐。男方通過毆打、威脅或恐嚇迫使女方簽訂離婚協議的,構成脅迫。
因此,就像本案中的張一樣,一旦提起訴訟,僅以避免購房政策的假離婚為由,主張離婚協議的內容并不是雙方的真實意圖,要求撤銷協議或協議,法院在審查中沒有發現欺詐、脅迫等情況,往往駁回訴訟請求。
5)那么前妻葉某不想再婚,張某還有希望回到自己的財產嗎?對此,可以建議張采取以下訴訟策略: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151條的規定,如果一方利用另一方處于危險狀態,缺乏判斷能力,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明顯不公平,受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本案離婚協議規定:財產份額包括離婚前的所有財產歸葉女子所有,離婚后張購買的財產由張男子共同出資,張給予葉相應的補償。這樣的協議對張明顯不公平,張可以起訴法院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財產。但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二,根據《民法典》第十四十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和對方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如果張能夠證明雙方確實為了購買財產而離婚,雙方的離婚協議是為了避免購買政策的目的,那么法院可能會認定上述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無效,張可以提起另一項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張勝訴,但葉已經將財產出售給善意的第三人,那么張無權要求第三人返還財產,只能要求葉賠償損失。深圳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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