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中,經常會出現一方在婚前已經購買的房屋,在婚后又賣掉了的情況。那么賣掉該房屋的所得屬于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嗎?深圳離婚律師為大家整理了婚前買的房子婚后賣掉算共同財產嗎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婚前買的屋子假如婚后變賣,由于這個售房款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那么這個售房款是不是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此時應當分為兩大類情況進行分別討論。
情形一:一方婚前全款購置的房屋,且該房屋登記在購房人名下,那么此時該售房款應該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應該將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由于房屋系在婚前購置,且該房屋系由購房人個人用本人婚前財產全款購置,是以該房屋應該屬于購房人一方的個人財產。雖然售房款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但該錢款來源系自購房人婚前的房產,根據財產轉化原則,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內變賣所取得的錢款,不因男女雙方是否存在夫妻關系、以及夫妻關系存在時間長短,在雙方沒有協議約定該款項歸誰所有的情況下,則該房屋應當房屋所有權人個人所有。
情形二:一方婚前簽訂購房條約,并領取首付款,且夫妻雙方結婚以后,以共同財產歸還房屋存款。在該種情況下,由于該房屋的首付款系由購房人一人支付,但因為夫妻雙方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了房屋貸款,則作為非購房人的配偶一方,有權利主張要求房屋登記人對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對其進行補償。
依據《市高等國民法院民一庭對于明確仳離時房屋賠償計較規范的關照》,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舉行房屋賠償的計較公式為: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房屋評估現值以法院委托時確定的時間為準,對房貸的計算標準可通過當事人提供、向各銀行查詢及通過互聯網查詢等方式了解。
需求注意的是,由于發售房屋時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時期,作為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一定要防止在房屋出售后與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如果售房款直接打入出售人的工資卡內,或者其他存有夫妻共同財產的銀行卡中,那么很有可能會以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從而在離婚訴訟中主張自己權益的風險較大。
深圳離婚律師建議,作為房屋的發售方盡可能再重新購置一張新的銀行卡,要求購房人將所有的售房款打入該行開立的銀行卡中,并且開銀行卡在婚內盡量不要再發生資金的轉出和轉入,以避免與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
綜上所述,房屋若為一方全資購買的,則不屬于個人財產,不應當進行分割;若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上就是深圳離婚律師為您介紹的關于婚前買的房子婚后賣掉算共同財產嗎的相關內容,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深圳離婚律師處理,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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