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王和趙于2005年登記結婚。婚后,他們生了一個兒子小濤(化名)。2014年,他們被法院調解離婚。在他們的婚姻關系存在期間,他們以趙父親的名義申請拆除趙父母建造的宅基地。趙父親作為被解雇人簽訂了拆遷協議。該協議中的安置人為趙父母、趙、王、小濤,共支付安置房4套,拆遷補償60多萬元。王和小濤以被安置人為由,向法院起訴趙及其父母,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并支付26萬元以上的補償金。趙說,拆遷是根據宅基地進行的,認為安置房屋和補償與王和小濤無關。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趙、王、小濤不是被拆遷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請人,也沒有投資于房屋建設,因此不享有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根據本案中拆遷方案規定的標準,更換宅基地面積的拆遷安置建筑應歸被拆遷人所有。但王、小濤是拆遷協議中規定的共同居民,因此拆遷所得的補償應享有相應的權利。法院判決王獲得20多萬元的拆遷補償,駁回了其他要求。
深圳離婚請律師點評
婚姻期間發生的拆遷,離婚后婦女可以分享的拆遷利益,主要根據具體的拆遷政策、拆遷協議和婦女婚后對被拆遷房屋的貢獻,綜合考慮夫妻婚姻期間的其他因素。在本案中,由于安置房屋是根據宅基地1:1更換的收入,安置房屋及與宅基地相關的補償應由宅基地建設指示上的申請人和共同居民共享。建造、改造、擴建投資的被安置人,可以享受地上建筑相應的補償。如果婦女既不是宅基地建設指示中的申請人,也不對建設房屋做出貢獻,她只能獲得被安置人口的補償,如營業額費用。
購房指標被占用,前媳婦主張補償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