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吳大姐(化名)是建德市一家企業的一名車間員工,他和方師傅曾是一對夫妻。婚后吳大姐受不了方師傅長期賭博、酗酒等不良 習慣,二人離婚,但未分割財產。二人在婚內共同在方師傅老家建起一棟房子,離婚后,吳大姐想和方師傅商量怎么分割房子。吳大姐表示愿意放棄房產的所有權,只希望方師傅能夠對自己有所補償。但方師傅卻表示,吳大姐并非本村人,老家的房子應屬于自己一人所有。而且二人已經離婚,所以房子無法再分割,向吳大姐提出要賠償的請求,方師傅也拒絕了。
律師提出要幫吳大姐協商解決。但是方師傅態度很堅決,不會半途而廢。為使形勢好轉,律師在接受吳大姐的委托后,詳細調查了房屋的建造時間、建房批準手續等情況,并對當年建房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考察,了解當年建房的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雙方進行調停。
調處過程中,不僅拿出了當年蓋房子的建房批文等有關材料,該年建筑工人提供了一份證明,證明該套房屋確為吳大姐,方師傅二人在婚內建造,屬二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也表明,吳大姐在蓋房子的時候,花費了比方師傅更多的精力和財力,因此,應考慮到吳大姐對房屋所作的貢獻,依法予以分割。聽取了陳述后,方師傅的態度稍微緩和了一些,表示愿意考慮。經過反復商討,吳大姐和方師傅終于達成調解協議,房子歸方師傅一人所有,但同時方師傅需要給吳大姐貨幣補償。
深圳離婚方面律師分析
這一案件屬于離婚后財產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適用問題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條:“離婚后,一方要求人民法院以尚未辦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分割起訴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認定為離婚時不涉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分割。因此即使是離婚之后,夫妻雙方仍然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認定,在一千零六十二條中有詳細規定。因此,本案中吳大姐的訴求,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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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和造成的財產糾紛該如何處 | 深圳專業離婚律師來講講涉外婚姻 |
深圳離婚方面律師談離婚時婚前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