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但背后涉及房地產糾紛。該女子認為,該房屋在離婚前擁有,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分割,因此該男子被起訴法院。1月4日,蘭州西固區法院宣布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該男子婚前享有既得權,因此駁回了該女子的訴訟請求。深圳專業離婚律師帶你一起看看這個案例。
事件:離婚案件涉及財產糾紛
經審理發現,2006年12月,韓女士和邵先生登記結婚。在共同生活中,邵先生以此為由向城關區法院起訴,因為雙方缺乏溝通,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導致夫妻關系破裂。2008年11月,法院以韓女士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為由,依法缺席審判,并作出離婚判決。2008年12月,法院向韓女士送達了離婚判決。該判決不涉及婚姻中的具體財產問題,只描述了邵先生放棄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2008年12月9日,韓女士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期間,韓女士沒有出庭,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終審裁定,韓女士將撤回上訴。2009年5月21日,法院通過特殊郵件送達韓女士。郵件人員按地址送達時,韓女士拒絕接受,最終裁定于2010年3月15日書面送達韓女士。
在嫁給韓女士之前,邵先生租了一間平房。2006年,邵先生于同年5月28日與蘭州石化公司簽蘭州石化公司簽訂了安置協議。2009年7月,邵先生拆除房屋,購買蘭州石化公司于2009年支付房款,并簽訂了《經濟適用房銷售合同》。隨后,邵先生與第三方簽訂了房屋銷售協議,轉讓房屋。
2011年8月,邵先生拿到了房子的鑰匙。韓女士得知這個消息后,她認為房子應該有自己的一半,因為她和邵先生的離婚時間是2010年3月,邵先生和第三于2009年8月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從時間上看,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邵先生無權獨自處理。因此,韓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命令房屋轉讓協議無效,并擁有房屋居住權。
判決:拒簽送達文件不影響效果
西固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邵先生在與原告韓女士結婚前與蘭州石化公司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應視為邵先生婚前享有房屋既得權。因此,韓女士認為邵先生的拆遷安置房是未付款購買的租賃房屋。安置房是她與邵先生結婚后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說法。
關于韓女士和邵先生離婚判決的生效日期,從郵件交付過程來看,當郵件人員于2009年5月通過電話通知韓女士提貨時,韓女士清楚地知道法院已將訴訟文件交付給她,并拒絕以惡意逃避交付為目的簽字。因此,可以確定韓女士知道她與法院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放棄了理解訴訟文件內容和意義的權利,并處分了她在郵件服務合同中要求郵政企業支付郵件的權利。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如果韓女士拒絕簽署,該裁決實際未被送達人接受,則該裁決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即裁決的生效日期為2009年5月,與邵先生與第三方簽署的房屋銷售協議時間無沖突。
因此,西固區法院駁回了原告韓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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