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和王原本是夫妻,雙方于2004年8月登記結婚。后來,由于雙方關系破裂,劉于2013年起訴離婚。經人民法院審理,2007年5月,王的父母以王的名義出資買房,首付40萬元,貸款20萬元。到2011年,貸款已經還清了。王于2008年獲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現在就是房產分割成了最大的問題。
爭議焦點
在審判中,劉承認購買上述房屋的首付款是由王的父母出資的,貸款也由王的父母每月支付。王主張這所房子是他父母的單方面禮物。劉認為,這所房子是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購買的,是夫妻雙方的禮物,要求分割。
這所房子是王的父母給王的,還是給王和劉的問題,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認定,該房屋屬于王父母的個人贈與,屬于王的個人財產。
深圳離婚律師點評
面對不斷上漲的高房價,父母為孩子婚后買房出資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這也適應了中國的國情。關于父母出資買房,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主要是如何確定父母出資的性質,是貸款還是贈與?父母出資是贈與方還是雙方?
一、法律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一方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地產,以投資者子女名義登記的,可以視為婚姻法第十八條第(3)項的贈與,房地產視為夫妻的個人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的,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外,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二、投資性質認定
1.《婚姻法》解釋(3)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的出資是指父母的全額出資。也就是說,如果父母以子女的名義全額購買房地產,他們可以確定這只是對子女的單方面贈與,而不需要父母表達他們的意圖。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父母出資,是指父母的部分出資。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必須明確贈與方的含義,否則視為贈與雙方。
3.當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投資者以貸款為投資意圖時,雙方的法律關系應根據貸款關系進行確認。但是,提出這種關系的一方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出資時的協議、說明等,否則應承擔舉證的后果。
三、律師提醒
為防止和有效處理此類糾紛,律師提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對于父母來說,他們應該在投資時明確投資的性質和對象。出資金額、用途和性質可以通過召開家庭會議簽訂協議來明確說明。如果出資是贈與,則需要明確贈與對象。協議應由子女和子女配偶簽字確認。如果公公開明確影響家庭關系,也可以通過公證機構公證處理。
第二,對于子女,在接受父母購房投資時,如果投資為貸款,應明確告知配偶一方為夫妻共同債務,并保留配偶一方承認投資為貸款的證據;如果投資是贈與,夫妻可以通過夫妻財產協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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