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的發展,農村地區的搬遷和改造不斷增加,拆遷利益也導致了各種分配糾紛的頻繁發生。如果婚姻期間發生拆遷,離婚后需要分割拆遷利益,是否能獲得相應的利益?下面深圳離婚律師進行案件分析拆遷情況。
案件?介紹
公婆房屋被拆遷,前媳婦分多少
王和趙于2005年登記結婚,婚后生下一個兒子小濤(筆名),2014年被法院調解離婚。在婚姻關系中,他們以趙父親的名義申請拆除趙父母建造的宅基地。趙的父親作為被撤退的人簽署了拆遷協議。本協議中的被安置人為趙的父母、趙、王、小濤,共支付4套安置房,拆遷補償60多萬元。王、小濤以被安置人為由,起訴趙及其父母分割安置房屋,并支付26萬元以上的補償。趙說,拆遷是根據宅基地更換的,認為安置房屋和補償與王、小濤無關。
經審理,法院認為趙、王、小濤不是被拆遷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請人,也不投資房屋建設,因此不享有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根據本案搬遷方案規定的標準,更換宅基地面積的搬遷安置樓屬于被拆遷人。但王、小濤是拆遷協議中規定的共同居民,應當享有拆遷收入的補償權。因此,法院裁定王、小濤已獲得20多萬元的拆遷補償,并駁回了其他要求。
法官點評
婚姻期間的拆遷,離婚后婦女可以分享的拆遷利益,主要根據具體的拆遷政策、拆遷協議和婦女婚后對被拆遷房屋的貢獻,綜合考慮婚姻期間的其他因素。在本案中,由于安置房屋按宅基地1:1更換,安置房屋及宅基地相關補償由宅基地建設指令上的申請人和共同居民共同承擔。投資建設、重建、擴建的被安置人可以享受地上建筑的相應補償。如果該婦女既不是宅基地建設指令中的申請人,也不貢獻建設,她只能得到被安置人口的補償,如營業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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