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夫妻之間總會因為房產分割發(fā)生爭執(zhí)。房產價值很高,可以說在家庭財產中占有很大比重,而且作為房產,分割起來比較復雜,不像錢,可以任意分割。而且雙方在房產歸屬上經常有爭議。不過也不用著急,下面深圳婚姻律師就來和大家聊聊離婚時關于房產分割的這些事兒!
關于房產分割,要結合房屋購買時間、購買行為方式等具體實際情況需要進行研究分析。
如果雙方在婚前支付購買房屋的費用登記在一方的名下離婚是看雙方是否在婚后共同居住將購買房屋而雙方是看雙方支付的比例。 如果姓名未登記一方能夠證明其當時愿意以同居的方式購買該房屋,例如,購買該房屋的時間與婚姻登記的時間間隔很短,雙方在購買該房屋時已同居,且雙方已舉行婚禮,法院一般認為該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在此基礎上,考慮到雙方的出資,出資較多的一方有適當?shù)膬A向。如不能證明雙方有共同居住意向的,將作為未登記姓名一方贈送給登記人的禮物,登記姓名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分割。
如果對方的父母在結婚前用全部的錢買了房子,那么房子登記在你的名下。根據(jù)辦案經驗,法院一般將該房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分。如果父母中的一方是投資者,由于其與注冊當事人沒有直接的個人關系,用投資購買房屋的目的通常是為了與子女結婚。因此,當離婚發(fā)生時,如果擔保人能夠證明全部繳款來自其父母,但以另一方的名義登記,法院一般將裁定該財產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擁有,該繳款應被視為繳款一方父母給配偶雙方的禮物。但是,如果注冊人能夠提供一份捐贈協(xié)議或者捐贈者父母與注冊人之間的書面協(xié)議,那么這份捐贈就可以被視為捐贈者父母單方面向注冊人贈送的禮物,是注冊人的個人財產,投資者不能分割。
如果是婚后共同發(fā)展出資買的房,登記在對方名下,該房屋屬于我國夫妻之間共同財產,一般可以按照均分的原則以及處理?;楹?,雙方企業(yè)共同出資購房,無論登記的是一方還是需要雙方的名字,除非有其他協(xié)議方面存在,該房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通過法院也會按照均分的原則問題進行分析處理。在司法社會實踐中,具體情況如何合理確定雙方所得的房產市場份額時,法院也可能會因為考慮到學生雙方出資中是否能夠包含一些個人信息財產,并根據(jù)照顧婦女兒童教育原則、照顧對家庭環(huán)境貢獻較大一方等原則,在分割比例上對出資較多一方、女方、撫養(yǎng)子女一方等進行選擇適當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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