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男子私下將價值10多萬元的北京現代汽車轉讓給第三方,妻子發現后將該男子告上法庭。最近,彭州法院受理了爭議。經審理,該男子與第三人簽訂的車輛轉讓協議無效,第三人在判決生效后5天內返還車輛。下面深圳財產糾紛律師帶您看看這個案例。
案件情況
2015年3月7日,高開車回娘家看望孩子,把車停在小區里。第二天早上,高發現車不見了。經過多次尋找,他于3月9日前往派出所報案,稱車鑰匙本人一把,丈夫陳某一把。現在他們正要離婚,懷疑是陳開車走了。。調查社區監控錄像后,證實陳開車離開。
3月9日,陳某將車輛轉讓給自己的名字。第二天,他將車輛轉讓給了他的嫂子楊,并與他簽訂了車輛轉讓協議。他同意:自己的車輛以95000元轉讓給楊。付款方式:轉讓當天現金支付,扣除楊貸款9萬元,應補充5000元現金。車輛轉讓手續完成后,陳向楊發出收據,說楊的車款5000元。
高認為,陳未經同意將車輛轉讓給楊的行為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楊知道車輛不是陳個人,但仍轉讓,惡意串通,轉讓行為無效,于3月26日將丈夫陳告訴彭州法院,要求陳與第三方楊達成的車輛轉讓協議無效;第三方楊返還車輛;被告和第三方楊賠償5000元的經濟損失。
被告陳辯稱,將汽車轉讓給楊是經高同意的,轉讓程序合法;將汽車轉讓給楊是為了償還夫妻欠楊的共同債務9萬元。收到楊支付的5000元和退款借據后,他撕毀了借據,與楊沒有惡意串通。
第三人的辯稱意見與被告陳一致。為了證明他的主張,楊穎申請了李,吳出庭作證。李和吳是被告陳的親生父母,也是楊的公婆。
在審判中,李說,原告高和被告陳第一次向楊借錢是在2009年7月和8月,吳說第一次借錢是在1990年7月和8月,然后改為2009年7月和8月。兩人都說,被告每次向楊借錢都有原告和被告,楊和楊的丈夫和他們在場,是現金交付,被告陳向楊借錢,原告高沒有簽字。
裁決結果
經審理,法院認為訴訟車輛是原來的,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先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車輛轉讓給自己的名義,然后轉讓給第三的行為無權處罰,侵犯了共同所有人原告的合法權益。
證人李、吳陳述的貸款時間前后矛盾,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向楊借款9萬元的借據。因此,被告和第三人稱被告夫婦共同在第三人處借款9萬元的事實不予確定。
第三人楊作為被告的嫂子,知道汽車是原來的,被告的共同財產,在原告沒有簽字批準與被告達成車輛轉讓協議,車輛以其名義轉讓,不是善意的。
綜上所述,陳處置夫妻共同擁有的車輛屬于無權處置,處置行為未得到共同所有人的認可,受讓人不善意,有償爭議車輛,不能適用善意獲取制度取得車輛所有權,轉讓行為無效。2015年10月12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點評
在社會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第三方,損害另一方財產利益的糾紛屢見不鮮。損害一方能否從第三方處回收財產的關鍵是第三方取得財產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有關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置權人將房地產或者房地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讓人取得房地產或者房地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轉讓房地產或者房地產時善意;
(2)以合理價格轉讓;
(3)轉讓的房地產或房地產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不需要登記的,交給受讓人。
受讓人按照前款規定取得房地產或者房地產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無處置權人要求賠償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陳和第三方楊已經完成了車輛的轉讓程序,但楊獲得了車輛的所有權不是出于善意,也沒有以合理的價格支付,所以第三方楊不能根據善意獲得系統獲得車輛的所有權,應返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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