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的時候要處理的事情有很多,比較大的爭議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上,在離婚的時候哪方都希望能夠分配到更多的財產。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些財產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更多相關知識,請您閱讀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網整理的內容。
一、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案件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問題情形十分之一的,為夫妻關系一方的財產,雙方法律另有一種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傷而獲得的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津貼及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企業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進行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方式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對于子女的個人或者贈與,但父母沒有明確學生表示贈與我們雙方的除外。
4、 一方的日常用品。
5、應當屬于一方的其他財產。
其他應屬于一方財產的物品包括:
(一)配偶一方專門用于從事職業、工作、兼職學習、興趣愛好等的財產;
(二)軍人死傷保險金、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
(三)一方發展具有中國人身安全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四)一方從社會捐助中獲得的榮譽、獎品、獎牌等;雙方約定屬于一方的財產。
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情況
1、婚前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在具體實際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企業雙方對于婚姻家庭關系研究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進行補貼資金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通過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后,由一方需要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政策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2、指定受益人為配偶一方的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婚后個人所有的房子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用個人信息財產進行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企業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我國個人財產,其自然資源增值也屬于我們個人財產。
4、父母購買子女完全擁有但未登記的房子
如果父母的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之前,則該出資應被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受贈人的子女可以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即轉換后的債權。
5、父母出全資為子女進行買房對于已登記
在婚后由父母中的一方出資為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時,以子女的名義登記為僅贈送給其中一方子女的禮物。
6、買賣房地產的合約是以父母的名義訂立,而房地產的業權轉移至其中一名子女的名下
無論不動產的轉讓發生在子女結婚之前還是之后,如果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屬于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一方沒有父母工作單位房改房所有權
以丈夫或妻子的名義登記的,視為贈與子女的禮物,改建后的房屋視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8、享用本人及已故配偶在去世前享有工作經驗折扣后購買的公屋
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已經完成繼承,未亡配偶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
要是經過認定,確定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個人的財產,就可以在離婚的主張這筆財產不進行分配,具體操作可以詢問律師。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怎么樣進一步的確定等你不清楚的話,建議您及時尋求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網的幫助。
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協議不成怎么 |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 |
離婚訴訟期間的收入是否屬于共同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知識產權是否屬 |
受益人非夫妻的保險利益是否屬于 | 婚前財產在法律上是否算夫妻共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