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可以使用網絡虛假信息身份進行證件,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經公安行政機關查證,一方的身份證件系偽造,另一方起訴離婚被法院裁定駁回,理由是我們沒有一個明確的被告,此種發展情況有什么社會救濟主要途徑?深圳婚姻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答: 如果一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虛假身份證或其他證明,并以詐騙金錢為目的,騙取結婚證書,婚姻登記機關是在受騙情況下頒發結婚證書的法律。雖然《行政法》在形式上已經存在,但它有重大和明顯的缺陷,它也顯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有關婚姻登記的要求。
行政行為無效的,應當確認行政行為無效。根據有關規定,無效行政行為的認定主要包括兩種方式: 行政主體的認定和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人民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認被申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或無效。
因此,對受騙方的救濟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婚姻登記。借用他人身份證件進行婚姻登記的。當結婚證上寫明的主體與實際共同生活的主體不一致時,該如何妥善處理?
答: 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由于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借用另一方的身份證明文件登記結婚的情況并不少見。結婚證書所列當事人對結婚證書有效性提出異議的,可以要求民政部門撤銷結婚登記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實際同居的當事人提出離婚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解釋,結婚登記存在缺陷,提出離婚的當事人與結婚證書所列當事人不符。當事人堅持自己主張的,應當裁定駁回訴訟; 經法院解釋,當事人變更主張,要求解決同居、撫養子女等財產分割問題的,法院可以依法進行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作為丈夫和妻子生活在一起,他們可以被視為事實婚姻。
結婚證的效力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客體是具體的,只對結婚證的主體有約束力,而不應與他人有關。在我國,確立婚姻關系的形式只有一種,即采用登記模式,結婚證上的申請人是允許締結婚姻并承認婚姻關系的行政部門當事人。
婚姻行政部門是一種有效的法律文件,它確立了身份證件被借用者與真實身份證件持有者之間的婚姻關系。它具有公示效力和公信力,是一種合法的婚姻關系,在被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撤銷之前,不能直接否認其有效性。根據《行政法》的相對性,結婚證的效力不應擴大到實際共同生活的當事人,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
龔的父親和表弟從小關系就很好,因為親戚都沒能結婚。龔的父親得了癌癥之后,他和龔的表妹的婚姻就以隱瞞真相為幌子進行了登記。龔的父親去世后不久,龔去法院申請廢除他父親與表妹的婚姻。如何處理這種情況?
答:鞏某的父親與表姑是表兄妹關系,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屬法律規定禁止進行結婚的情形,其婚姻問題當屬無效。他們的婚姻家庭關系雖因鞏某父親的死亡而終止,但雙方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親屬之間關系發展永遠都是不會發生改變。鞏某在父親對于死亡后1年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系統確認其父與表姑的婚姻制度無效,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無效婚姻是一種缺乏婚姻成立必要條件的非法婚姻,因此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關于結婚條件和程序的規定是強制性規范,不具有任意性,當事人本人或協議不得修改。一旦違反,就會導致婚姻無效的后果。
無效婚姻的情形可以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患有醫學上不應結婚的疾病的相對無效,重婚和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絕對無效。
深圳婚姻律師認為,對于以重婚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由于重婚是嚴重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不應有任何理由予以阻止,即無論重婚者在申請撤銷婚姻時是有兩個還是只有一個婚姻關系,都應撤銷其中一個婚姻,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以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親屬關系是當事人之間因出生或血緣關系而產生的特定身份關系,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消失,也不會人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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