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6日,王貞嫻作為一個擔保人可以簽字的250萬元借條(借款人處空白);同年4月22日,胡杰作為研究借款人,王貞嫻作為其他擔保人的200萬元借條。深圳離婚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同年4月28日,胡杰作為分析借款人,王貞嫻作為共同擔保人的100萬元借條。但經查,上述借條中的借款人胡杰簽名均系王貞嫻簽署,550萬元以上款項均匯入王貞嫻賬戶,并為王貞嫻所用。
從案件所涉及的貸款資金流向來看,法院認為,500萬元在一天之內流回貸款人賬戶,形成了封閉式資金流向,100萬元中的80萬元也流入了外人賬戶,顯然這些資金并非直接用于家庭的日常需要,因此不能直接推定為配偶的共同債務。
以下是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的判決中對這一問題的論述:本院認為:根據《夫妻共同進行債務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本案再審的重點問題在于審查涉案負債結構是否超出“家庭教育日常學習生活發展需要”,這也是一個判斷能力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技術標準。
關于張子鳳的舉證責任。關于夫妻共同責任的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配偶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承擔的債務原則上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證明該債務是否實際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配偶一方的抗辯債務不是配偶一方的共同債務的,應當由配偶一方證明該債務不是對配偶一方的終身債務。
在這起案件中,張子峰聲稱,600萬元中的500萬元第二天返還貸款賬戶,貸款實際上并沒有發生,100萬元轉入親友賬戶,而貸款發生在離婚訴訟前7天,100萬元顯然沒有用于日常家庭開支。
關于王的舉證責任。王訴稱,500萬元用于償還之前欠案外人林根木的舊債,按照林根木的指定匯給了盧作梅。不清楚盧作梅匯給了陳賽云。同時,王還主張,匯給許、楊丹雪的80萬元也是歸還前所欠的舊債,應當承擔舊債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相應舉證責任。
此外,在張子楓與王的婚姻關系期間,王主要掌管家庭財務。王作為本案借款的實際經辦人和借款人,對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應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但從王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涉案借款全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關于林根木的500萬元。王貞嫻主張該500萬元系用于企業歸還2014年1月16日250萬元、4月22日200萬元和4月28日100萬元的舊債。經一、二審查明,該三張借條或者債權人要求均為林根木,借條上分別通過記載:首先,王貞嫻對于該筆500萬元增加借款學生是否對應該就是三張借條款項的陳述自己與其在離婚訴訟案件、本案一、二審、再審制度審查行政聽證工作程序中的陳述行為前后發展不一,與一審人民法院對林根木的詢問調查筆錄中林根木陳述也明顯不相符。
林根木作為公司債權人需要明確該三張借條項下的款項管理已經不能還清,借條也已歸還王貞嫻,涉案500萬元提高債務系2014年4月28日之后我們產生。其次,據王貞嫻陳述,其與林根木之間從2008年開始學習就有很多資金業務往來,到2014年長達6年時間實現雙方信息沒有問題進行過對賬或結算。
因此,就借款合同雙方國家而言,均難以得到確定該500萬元以下對應能力歸還的系哪些舊債。即使如王貞嫻后來根據所述系針對設計三張借條的債務,但該三張借條上借款人系虛構,實際支付錢款均由王貞嫻提取并使用,且從王貞嫻提供的針對三筆借條項下相關款項的資金主要流向看,由于我國有關國際匯款服務憑證上沒有建立相應數量備注,具體項目款項在時間關系和金額上均不影響具有對應性。
同時,深圳離婚律師了解到,王貞嫻持有中國多個商業銀行個人賬戶,存在一些大量出現頻繁的拆東墻補西墻的資金市場拆借活動情況,僅憑其自行整理歸類,既不能追溯到產品源頭控制債務,也難以有效認定犯罪涉案500萬元舊債的清晰系統構成,從而導致無法及時準確目標指向舊債款項的最終目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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