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王婷婷律師系家暢家事律師團隊首席律師、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合伙人律師、深圳市深南中區律師界婦聯執委、深圳市婦聯巾幗律師志愿團講師。王律師執業十多年來,代理數百起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在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遺產繼承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實戰技巧,熟知婚姻家庭案件的特點,最大限度的維護了客戶的合法利益,為客戶及時解決婚姻家庭糾紛和困擾。
王律師同時具有大量商事項目法律實務經驗,長期致力于家事與商事的交叉領域、家族企業、私人財產和投資權益的法律保護研究,擅長婚姻與繼承中的財產保護,為高資產人士提供全面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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