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羅湖婚姻律師 1、適用包括范圍不同;
2、適用對象不同;撫養,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長輩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晚輩的撫育、教養。
扶養,兄弟姐妹之間則是扶養關系,相互照顧幫忙,而非撫養關系。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首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都應以三個方面的因素為確定依據:一是子女成長的實際需要;二是父母雙方的實際承擔能力;三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法院也應查實雙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據,否則,影響子女健康的應不予準許。確定子女撫養費有以下三種具體的計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承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第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第三,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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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主要是指兒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合理要求。
3、意思不同;撫養:是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生活及相關權益進行合法的監管以及保護。
扶養:是扶養取相互扶助之意。贍養:是由成年子女對父母的生活起居進行照顧。
法定扶養義務
廣義的扶養是指一定親屬間的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義務。婚姻法依據親屬的輩分不同,將扶養分為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配偶之間和兄弟姐妹之間狹義的扶養三種。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婚姻法對扶養采狹義解釋,而我國刑法中的扶養采廣義解釋,第261條中的“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泛指夫妻、父母子女、祖孫、兄弟姐妹間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
理解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時應當注意:
1、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以夫妻合法身份關系為前提。與當事人感情的好壞沒有關系。
2、夫妻間的扶養是有條件的。即以一方有能力扶養和另一方需要扶養為限,與債務的履行存在嚴格區別。
3、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屬于民法上的強行性義務,不得以約定的形式改變它。
4、夫妻間的扶養即是權利又是義務,不同于國家扶助、社會扶助,后者的權利義務是單向的。
5、當夫妻間因履行扶養義務問題發生爭議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索扶養費的民事訴訟。
6、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致使需扶養的一方陷入生活無著的境地,從而構成遺棄罪的,在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基礎上亦不能免除其扶養義務的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立法上將撫養和贍養義務引入監護制度,能夠更為準確反映父母與子女之間特殊身份關系的監護規則。具體表現如下:
(1)父母的法定監護人地位。深圳羅湖婚姻律師父母對子女基于特殊身份關系所承擔的撫養義務,決定了當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尚健在且具有監護能力時,是子女的第一順位法定監護人,并且不得拒絕履行此種監護職責。
(2)父母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讓父母通過遺囑方式,根據自己的意愿指定監護人,不僅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也是對其行使親權的尊重。
(3)監護人資格的恢復制度。民法典第三十七條規定,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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