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深情,分手時冷酷無情,甚至9年來對生下的孩子漠不關心,一分錢也沒有支付撫養費。深圳寶安婚姻律師為您帶來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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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況
2011年正月,彭女子和郭男子通過相親認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訂婚后,他們開始同居。6月,雙方因瑣事爭吵,然后關系破裂,戀愛關系結束。在此期間,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然而,彭在與郭同居時懷孕了,并于2012年2月生下了一個男孩小鵬。孩子出生后,彭抱著孩子去找郭,但郭避免了,彭獨自撫養小鵬。
2020年8月,隨著小鵬教育、醫療等費用的逐漸增加,彭感到壓力越來越大,于是再次找郭分擔小鵬的撫養費。
但郭否認自己與小鵬有親緣關系,并以小鵬出生證明上父親姓名欄與自己姓名有一字之差為由拒絕支付贍養費。無奈之下,彭于2021年3月向雙峰縣人民法院子門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寶安婚姻律師講男人未婚生子9年沒有支付撫養費" src="/uploads/litimg/IMG_9303.jpg" title="深圳寶安婚姻律師講男人未婚生子9年沒有支付撫養費" />
審判經過
關于出生證明,彭在審判過程中解釋說:我一個人在醫院生孩子。當醫生問我時,我的身體很虛弱,聲音也很小。醫生聽錯了我的名字。后來,當我去看醫生時,已被歸檔了。我不能修改它。
此外,彭還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初步審查可以形成合理的證據鏈,證明彭和郭之間可能存在親子關系。郭沒有提交相反的證據,仍然堅持否認的態度。彭隨后向法院申請親子鑒定。起初,郭堅決拒絕合作。經過法官多次溝通,他告訴郭,如果他不合作,他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郭終于同意進行親子鑒定。
經DNA鑒定,郭某被確定為小鵬生物學的父親。
判決結果
為有效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兒童的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應當承擔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費用。法官綜合考慮被告的實際情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支出,作出以下判決:
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起,被告郭某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彭某兒童撫養費64800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被告郭某每年2月21日支付原告彭某下一年度兒童撫養費7200元。
一審判決后,郭拒絕接受判決,主張只承擔起訴后肖鵬的撫養費,然后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明確,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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