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明知口罩等防疫用品企業質量管理不合格而銷售的,買受人有權提出要求賣方承擔更換、退貨、賠償經濟損失等違約行為責任。為生活服務消費市場需要而購買、使用防疫用品的消費者,有權提供依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中國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主張懲罰性賠償。在疫情期間,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網上購物、網上獎勵、參與網上支付游戲的行為是購買商品或服務并要求支付對價的行為。 不是純粹受益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接下來就由寶安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疫情期間消費者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在疫情期間如何確定民事行為能力者網上購物網和網上支付的有效性
以適合其年齡或智力或經其監護人同意或承認的方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 對不適合其年齡或智力且未獲得其監護人同意或承認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無效。限制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進行購物、參與社會網絡知識付費游戲、網絡直播發展平臺“打賞”等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經營者或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返還的,應予支持。
二、如何處理因疫情或防疫措施終止合同的當事人
短期融資租賃服務合同,承租人有證據可以證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無法通過使用租賃房屋并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予以支持。為展覽、會議、廟會等特定目的預留的臨時場地租賃合同。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取消活動,承租人請求解除租賃合同并返還預付款或定金的,應予支持。長期發展租賃合同,受疫情嚴重影響企業暫時不能履行,疫情結束后可以通過繼續履行,當事人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經營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因疫情而短期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是否要求解除合同
出租房屋用于經營、防疫、防疫等措施,造成承租人資金周轉困難或者經營收入大幅度減少的,出租人不得以承租人未在約定期限內交納租金為由,支持解除租賃合同。
四、當事人能否以疫情或導致發生變化為由要求變更租賃合同認定
當事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可以導致企業租賃服務合同履行經濟困難,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為由,請求變更租賃公司合同的租金、履行期限、履行管理方式等認定的,人民對于法院應積極發展引導學生當事人重新協商合同主要認定,對能夠選擇繼續履行的,應當切實有效加強調解組織工作,引導當事人不能及時變更合同研究認定,促進我國合同繼續履行。對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準確適用情勢變更的相關法律規定審查確定。
五、租賃合同當事人以疫情或疫情防控為由免除違約責任應怎么處理
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的原因。因一線醫護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抗擊疫情,或因靜態管理、交通管制、政府要求停止裝修施工、隔離措施等因素導致出租人無法按合同交付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違約責任。
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如無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阻礙或無法履行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違約責任。但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承租人租賃房屋不符合約定用途,無法分期實現租賃房屋的經營目的,導致租金逾期支付的,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承租人的違約責任。以上就是寶安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疫情期間消費者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寶安區離婚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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