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印象中,兩個人結婚了,那么兩個人的財產也是要合而為一的。那么,婚前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呢,對此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寶安區離婚律師告訴你。
一、婚前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發展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企業共同學習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社會價值影響較大的生產技術資料可以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相關資料信息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之間共同財產。”
該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在一定時期內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共同管理,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共同收入制度的原則,也不符合所有權理論,有超越司法解釋管轄權的嫌疑。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司法實踐中沒有采用這一做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明確規定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配偶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繼續而轉變為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由于以往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存在沖突,因此,新的司法解釋應當占上風。
如果配偶一方在離婚時要求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給予補償,在婚前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個人財產遭到自然破壞、消費和損失的情況下,不應支持該配偶一方。
二、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利益關系何時終止
(1)經雙方同意終止。婚姻期間,配偶可以同意終止共同財產制,采取分業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制。
(2)因離婚而終止合約。離婚可能導致婚姻關系的解除,也可能導致共同財產制度的終止。在離婚的情況下,配偶雙方同意或合法地分割他們的共同財產,使之成為他們自己的個人財產。
(3)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終止。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分割遺產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的一半歸配偶所有,剩余部分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配偶一方死亡,未亡配偶有權分割共同財產,繼承死者遺產。
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因上述分析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利益關系消滅。
屬于配偶一方的財產不會因婚姻的存在而變成共同財產,這一點在以前的規定中已經明確規定。除婚前財產屬于配偶一方財產外,配偶一方專門使用的物品、遺囑或贈與明確規定,只有一方繼承或贈與配偶一方,這些實際上是配偶一方的財產。受財產性質的影響,如果夫妻離婚,不能主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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