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之前一些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個人財產,避免個人財產因為婚姻在性質上發生了變化,就會去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書。很多人覺得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書,自己的財產就一定能夠獲得法律的保護等。華深圳婚姻律師更多知識,歡迎瀏覽。
如下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的內容:
1、夫妻財產約定對內的效力
夫妻財產商定一旦見效,即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產生財產商定的物權效能,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束縛。夫妻雙方都必須依商定行使權力、執行責任,夫妻財產好處的調配也必須根據無效商定舉行?!吨腥A國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違反財產約定,都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夫妻雙方必須嚴格執行財產約定,不得隨意變更、撤銷。確實需要變更撤銷的,須經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后,同樣以書面的形式,且如原約定經過公證機構公證,亦要經過公證機構公證才能變更、撤銷。
2、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商定的對外效能,是指夫妻對婚姻財產的商定能否抗衡第三人。抵賴其對外效能,可依商定而抗衡第三人,不抵賴其對外效能,則不能依商定而抗衡第三人。依據新婚姻第19條第三款,我國立法以“第三人知道該商定”為準繩經由過程。在夫妻財產商定中,凡第三人事前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財產有約定,婚姻當事人的夫妻契約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債務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約定而不承擔該債務。夫妻中未借債一方只要不能證明作為債權人的第三人知道該財產約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行對第三人清償債務,清償后,夫妻中不負債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償。
至于什么情況下能夠認定第三人“知道”該商定,還包括知道該商定的內容,法令沒有劃定。但從起首維護無過錯的第三人考慮,唯獨第三人知道財產約準時才對外發生效能。且“知道”的舉證義務倒置于夫妻財產商定的雙方而非第三人。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財產約定,比如在債權債務文書中注明債務方夫妻實行約定制,且注明了約定內容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及于第三人,該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財產約定的另一方承擔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用個人財產清償。
對于婚前財產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約定后,對于婚姻的將來更有了一份保障,不僅穩定了當前的感情,更能避免日后的爭執不休。還有疑問請在線咨詢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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