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 “侵犯民事權益的,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捅痉ǘ裕駲嗬屠姘ㄉ鼨?、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權、擔保權、版權、專利權、專用商標使用權、發現權、衡平權、繼承權以及其他個人和財產權益?!北緱l所列民事權益也不包括配偶權。深圳離婚律師為您介紹一下相關的情況。
《婚姻法》第(一)條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 “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應當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一司法解釋已經規定了離婚時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排除了配偶一方起訴第三方的可能性。
夫妻之間的關系不是財產所有權的關系。一對夫婦收到結婚證書并不意味著他們就是對方的財產。在《婚姻法》中沒有明確“配偶權”是一個非常明智的選擇,離婚是配偶雙方的事,第三者充其量是一種激勵。我們不能把夫妻關系破裂的所有責任強加給第三者,從而使他們承擔起挽救家庭的責任和賠償損失的責任。最后,法院應該裁定駁回該婦女的申訴。
婚后,該男子因嫖娼被公安局處罰。這名女子提起離婚訴訟,但男子拒絕同意,在法庭上,他在法官面前寫了一份宣誓書說: “我保證以后會和她和好,不會對她做任何事情,如果是這樣,就放棄我所有的財產。”但在她退出離婚訴訟后不久,他也因在按摩院招妓被公安局判處10天行政拘留和罰款3000美元。女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履行保證書,男方后悔沒有同意。這份保修單有效嗎?
答: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保證書是男方在法庭上當著法官的面寫的,是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置的真實表示。應該預料到,如果他再對女方做了什么錯事,離婚期間不應該得到任何夫妻共同財產;這種保障既體現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立法精神,也符合社會道德規范。因此,該擔保對夫妻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未經許可給予另一方的大量共同財產顯然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但有一種觀點認為,贈與應被視為部分無效,而不是全部無效。原因是夫妻共同財產中包括丈夫和妻子的份額,而捐贈給他人的財產中,有一半是夫妻一方的份額,而夫妻一方處置其份額的意圖應該是真實的,另一方可以擁有一半的財產權。我們應該如何在實踐中掌握這一點呢?
答: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并有權根據日常生活的需要決定共同財產的處理方式; 如果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不必就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協商并達成協議。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是根據法律規定,由于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配偶雙方不選擇任何其他財產制度的情況下,配偶雙方分享共同財產而不是分享。根據共同所有權的一般原則,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丈夫和妻子對所有共同財產擁有共同所有權,沒有任何份額,配偶雙方不能分割共同財產中各自的份額,也無權要求在共同所有權期間分割共同財產。
配偶雙方處置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并不意味著每個配偶都擁有共同財產的一半份額。共有財產的分割和各自份額的確定只有在共有所有權關系終止時才能進行。離婚時配偶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上是平等的,但在通過司法或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無法確定配偶一方的份額必須為50% 。
深圳離婚律師注意到,在離婚的情況下,財產分割的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妻子的利益。根據實際情況,丈夫只能得到夫妻共同財產的40% ,因此不能確定一方的確切份額。因此,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捐贈共同財產應該是完全無效的,而不是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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