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自身權益得到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學生強調保護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的獨立自主權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國家自然選擇生育工作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教育應當充分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權。深圳離婚律師為您介紹一下相關的情況。
如果沒有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經丈夫同意終止妊娠,雖可能對夫妻個人感情因素造成嚴重傷害,甚至出現危及婚姻的穩定,但丈夫并不一定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當夫妻生育權沖突時法律體系必須提供保障婦女不受影響他人干涉自由地行使生育權。
在這個問題上,法律對婦女行使生育權的任何經濟負擔的設置,如賦予丈夫對妻子人工流產的同意權,或者課以妻子通知丈夫的義務,都是對妻子生育權行使的有效否決,都有很大可能就會造成丈夫強迫妻子生育的為現代生態文明所不容的社會主義悲劇。故妻子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
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的有關國家法律和司法實踐判例都明確自己肯定,丈夫一個沒有進行阻止中國妻子墮胎的權利。在澳大利亞,1983年凱訴特案件中,昆士蘭州最高人民法院的威廉斯法官是否同意作為丈夫無權阻止妻子墮胎的觀點。
美國最高法院在回答州法律能否規定妻子墮胎需征得丈夫同意的問題時,顯然持否定立場:“我們并非不知道丈夫對妻子的懷孕和胎兒在子宮內的生長發育有著深切而正當的關心和興趣。到目前為止,聯邦最高法院并沒有忽視婚姻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
而且我們意識到,是否墮胎可能會影響一些婚姻關系的發展,包括物質和精神上的影響,而這種影響可能是不利的。盡管如此,我們并不認為每個州都享有憲法賦予的權利——它可以允許一個男人單方面行使他的權利,阻止他的妻子終止妊娠。
“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通過一系列的案例確認了婦女墮胎的權利,否定了丈夫同意妻子墮胎的權利。他們明確指出,當父親的利益與母親的私人權利發生沖突時,法院傾向于保護后者?!笆悄赣H懷了孩子,并直接和立即受到懷孕的影響”。
鑒于生兒育女仍然是中國大多數家庭的重要功能之一,絕大多數夫婦都期望擁有自己的孩子,享受天倫之樂。當夫妻生育權發生沖突時,應當有法律救濟。如果在法律上認定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并且不允許丈夫以此為由提出離婚,實質上就是強迫丈夫與不想生育的配偶結婚,其后果將是對公民生育權的嚴重侵犯。
因此,夫妻雙方是否因為出生時的糾紛,導致感情真正破裂,應作為離婚的法律依據之一。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的規定準予離婚、
某案,女方以丈夫與婚外異性交往能力超出我們一般通過朋友社會關系、造成其家庭不睦為由向法院進行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三者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文化損失5萬元。女方的請求數據可以分析得到提高法院的支持嗎?
答:關于“配偶權”問題的爭論一直都是非常激烈,而最終進行修訂后的《婚姻法》并未明確規定就是所謂“配偶權”,更沒有相關規定配偶可以通過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賠償經濟責任。
深圳離婚律師了解到,目前,起訴第三者要求其承擔侵犯“配偶權”的責任公司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理論依據。畢竟婚姻家庭關系管理不同于其他國家社會發展關系,它的建立以感情為基礎,它的解除同樣重要依據感情以及是否破裂,那種以為我國法律可以增加“配偶權”規定就可以將貌合神離的夫妻捆綁在一起,是十分幼稚和可笑的,因為這些法律問題只能通過規范要求人們的行為,不可能規范人們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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