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對贈與問題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如: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轉讓前撤銷贈與”、“贈與財產需要依法登記等手續辦理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如救災、脫貧攻堅、公證的贈與合同,受贈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深圳離婚律師為您介紹一下相關的情況。
婚姻和家庭領域的協議往往包括財產所有權條款,這并不排除合同法的適用。在現實生活中,禮物往往發生在近親或近親之間,合同法關于禮物的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夫妻關系的例外情況。一方給予另一方的房地產在財產轉讓前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撤銷,這與婚姻法的規定并無抵觸。因此,房產贈與人在未辦理房產轉讓手續的情況下,可以隨時解除贈與,房產當事人離婚時應當支持解除贈與合同的請求。
《婚姻法》第三條的司法解釋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如果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當事人同意將一方當事人的財產贈與另一方當事人,一方當事人在禮物財產變更登記前提取禮物,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下達命令,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需要指出的是,該條的重點是明確了夫妻之間的贈與財產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贈與的財產已經登記過戶,但贈與的配偶一方對另一方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或者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行使法定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基于《合同法》第186條,前提是贈與財產的財產權未發生轉移,不適用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和公證的贈與合同;法定撤銷權是贈與人基于法定事由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其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男女雙方婚前約定并公證:“婚后實行各自財產制。女方離職在家做家務,男方每月付給女方5000元勞動報酬,不考慮男方經濟狀況。“經過雙方幾年的履行,我叔叔停止每月支付妻子5000元,于是妻子提起訴訟,要求男方繼續按照約定履行。妻子的主張能成立嗎?
答:對于我們這種丈夫進行支付妻子勞動社會報酬的協議,并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且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的精神:“夫妻書面合同約定婚姻家庭關系企業存續期間學習所得的財產歸各自國家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面對工作等付出時間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及時予以補償。”
審判實踐中,依據《婚姻法》第四十條主張教育權利的并不多見,原因主要在于鮮見我國學生實際生產生活中夫妻雙方約定實行不同分別財產制的情況,而該條適用的前提基礎條件是夫妻婚后實行分別財產制。
由于雙方自愿同意實行夫妻財產分割制度,妻子在家做家務,男子每月支付5000元勞動費,反映了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因此這種協議應當有效,法院應當支持妻子的主張。
司法社會實踐中,經常有男方因種種問題原因就是比如中國經濟發展困難、出現第三者、婚姻生活即將解體甚至可以不喜歡這個孩子而缺乏計劃生育工作意愿的情況。比如,甲男與乙女協議離婚,離婚時女方已經懷有身孕,男方給女方一大筆補償,明確學生表示我們不要為了孩子,雙方并協議約定女方中止妊娠。女方已拿到補償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時男方是否要承擔撫養義務。
在男女關系雙方之間相互交流協作而使女方懷孕后,男方不得使用基于其不愿生育而強迫女方墮胎,因為他們既然男方在和女性患者發生性關系時沒有及時采取其他任何避孕技術措施,這一教學行為活動本身研究表明其已以默示的方式以及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權,這時其雖然企業不愿女方生育,但不得強迫,否則仍然是侵犯女方的人身權。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方面具有直接撫養幼兒教育的義務,這一基本義務不受父母文化是否離異影響,不能同時因為一些父母的過錯而免除對其子女的應盡義務,這主要是利用基于我國未成年子女共同利益的保護而設的規定。
深圳離婚律師覺得,何況男方在自己不想要子女的情況下,在性關系中不采取不同任何避孕措施,對子女的出生的人來說其行為數據本身質量也有過錯,所以應承擔產生一定的法律環境責任。因此,女方執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為一名父親的任何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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