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向人民法院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企業分割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的2、6萬元存款。女方辯稱2、6萬元是以一個女兒名字存在一些銀行的,屬于女兒的壓歲錢,男方無權要求我們分割。男方則認為,如果他們夫妻離婚時不對壓歲錢進行市場分割,在孩子學習沒有社會行為分析能力的情況下,勢必造成教育孩子跟誰過誰就有權支配的狀況,對另一方是不公平的。這種教學情況研究如何正確處理?深圳離婚律師為您介紹一下相關的情況。
父母給孩子壓歲錢是一種禮物。在傳統習俗中,壓歲錢是長輩在春節期間送給年輕一代的一種禮物,意味著鎮壓邪靈,驅趕邪靈,保佑平安。實際上,它屬于贈與行為的一種,贈與是贈與人無償地將其財產或財產權利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行為。
壓歲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它已經給了孩子們,誰享有所有權的壓歲錢。即使孩子的新年錢來自父母,它也從禮物開始就與父母的共同財產分離,因此完全屬于孩子。此外,銀行存款屬于實名制,以女兒名義存入的銀行存款當然也應被視為屬于女兒。在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下,一旦夫妻離婚,父母直接撫養子女的撫養權由其中一人領取新年的撫養費。
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一旦解除,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是否自然終止?
答: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雖然是基于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但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后,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解除,但不能認為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一旦解除,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自然終止。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生父與繼母離婚或生母與繼父、繼父或繼母離婚時,繼父或繼母應當繼續撫養由繼父或繼母撫養和教育的繼子女,如果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仍應當由生父母撫養。因為親生父母及其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是建立在血緣關系的基礎上的,血緣關系決定了親生父母是對其子女的主要親權,繼父母和繼子女是建立在親家關系和一種事實上的養育之上的。
如果繼父母不希望在離婚時繼續撫養繼子女,他們不能強迫自己這樣做。根據血緣關系優先的原則,親生父母仍應承擔撫養繼子女的義務。第二,在正常情況下,由繼父母撫養、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雙方的關系原則上不能自然終止。但是,關系惡化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成年繼子女應當承擔繼父母晚年無法工作、生活有困難的生活費用。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父母還可以要求養子女支付生活費嗎?
答:《收養法》第二十九條是關于收養關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規定,即“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滅”。《收養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是對收養關系解除的特別規定,即“收養關系解除后,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應當向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支付生活費”。
請注意,這里法律的書面表述是“收養關系解除后”,而不是“收養關系解除時”。立法上的差異使得那些缺乏勞動能力,解除收養關系后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得到了法律上的保護。這一規定符合權利義務一致的民法原則,也能更好地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養子女與養父母收養一個關系可以解除后,對養父母承擔的贍養義務在理論上被稱為“后贍養義務”,其法律行為特征是:第一,后贍養義務教育產生于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管理關系以及解除問題之后,這是后贍養義務的時間變化特征;第二,后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第三,后贍養義務的對象是既缺乏社會勞動實踐能力又缺乏學習生活資料來源的養父母,這里主要包括企業缺乏必要勞動生產能力和缺乏文化生活經濟來源分為兩個方面要件,二者之間必須發展同時需要具備;第四,后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一種區別于贍養義務的實質就是特征。
深圳離婚律師認為,一般這種情況下,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一些物質贍養又包括創新精神贍養,而后贍養義務發生在收養關系解除合同之后,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不復存在,因此,以解決人類生存問題為研究目的的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成為后贍養義務的顯著提高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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