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男子再婚后又起訴與前妻離婚
一九八三年,小王(男)與小華(女)在廣州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一九八七年小王與小華移民到英國。今年四月,小王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要求與小華離婚,分割夫妻共有財產(chǎn)。
在法庭依法將訴訟材料寄至小華的戶籍所在地后,小華家屬表示,他身在國外,無法出庭應訴和答辯,并表示會將案件的審理情況告知小華。人民法院依法公告送達后,缺席審理。
經(jīng)過審理,法院一審判決:準許小王與小華離婚,分割2009年小華所購房產(chǎn)、售房款等價值兩千萬的財產(chǎn)。了解到法庭已經(jīng)作出判決,小華辦理了有關的委托手續(xù),律師收到判決。
此后,小華因拒不接受一審判決而提出上訴,并在二審程序中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典提交了相關證據(jù)。根據(jù)最新證據(jù),2001年10月,英國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作出判決,解除小王與小華的婚姻關系;2013年,小華與小梁結婚;2016年,小王和小張在英國結婚。第一次審理時,小王沒有如實告訴法院上述事實。
經(jīng)過審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一審法院沒有對主要事實進行審查,撤銷一審判決,并發(fā)回重審。再審中,法院認定小王對法院隱瞞了案件的重要事實,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涉案金額巨大,決定依法罰款10萬元。
小王不同意,提出復審申請。根據(jù)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決,駁回小王復議申請,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當事人故意隱瞞事實,妨礙法院審理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越秀法院四級高級法官李林指出,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故意隱瞞或虛構案件事實,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拘留;
這一案件中,小王違反誠信原則,隱瞞小華2001年在英國離婚的事實,雙方分別登記為外地人。得知自己與小華的婚姻關系已解除后,仍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分割夫妻財產(chǎn),造成法院漏案的主要事實,嚴重妨礙法院審理案件,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所以小王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判處罰金的。
希望公眾在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中堅持誠信原則,尊重客觀事實,認真利用法律漏洞,最終的結果就是偷雞不爛飯。與此同時,作為被告,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也應該積極回應抗辯,如實、全面地反映案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深圳離婚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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