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男方剛領證一小時就提出離婚
項出生于1995年,現就讀于昆明某職業學院。陳出生于1997年,是昆明某口腔醫院有限公司的護士。項的父親去陳的口腔醫院護理牙齒時遇到了陳。他認為陳很好,所以他把它介紹給了他的兒子項。
認識陳某后,項某和陳某相愛,于是建立了戀愛關系。戀愛幾個月后,雙方在昆明市呈貢區民政局登記結婚。
令人驚訝的是,結婚登記一小時后,項向陳提出離婚請求,陳不同意離婚,于是項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命令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項認為他和那個女人在結婚前分手了,他們的關系破裂了。結婚是因為這個女人在分手期間多次發短信騷擾和刺激他,他做出了草率的決定。
陳認為,項故意欺騙婚姻對他的身心和未來的婚姻生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項及其父親應當依法起訴制裁,誹謗其不良行為,恢復未婚狀態。項結婚一小時后提出離婚,應賠償30萬元。
在審判中,項說,當他和陳收到證書時,他的父母不知道。他向父母謊稱,學校需要戶口簿才能拿到結婚證。他提出離婚是因為關系破裂了。婚姻登記是雙方自愿的,他沒有過錯。
陳某不同意離婚,說離婚要求項某賠償。陳某和項某都說婚前雙方沒有同居,婚后也沒有同居。
釋法:不支持離婚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調解離婚案件;關系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調解無效的,應當允許離婚:
(一)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五)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不同意離婚,辯稱要撤銷婚姻,直到判決之日才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可以看出,原告有一定的情感基礎,原告不能證明夫妻關系破裂或調解無效,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此,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深圳專業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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