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女)和王(男)于2009年登記結婚,生了一個女王。2013年8月,徐發生交通事故,多處傷害分別構成二級、四級、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徐的父母與王就徐的治療發生了激烈的沖突。2013年12月,徐的父母把徐帶回家照顧。2015年3月,徐被評為智力殘疾一級。2017年4月,徐的父親徐向法院申請變更徐的監護人,后來法院確認徐的監護人由王變更為徐。2017年12月,徐提起養老糾紛訴訟,要求王每月支付5000元。后來法院判決王每月支付400元。王于2017年7月和2019年1月兩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徐離婚,法院判決雙方不允許離婚。2019年10月,王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徐離婚。
經審理,法院認為,在法院多次判決不允許離婚后,雙方仍未能修復感情。結合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被父母帶回家,雙方互不交往的情況,認定雙方感情確實破裂。鑒于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事故致殘,無法照顧自己,他有權依法獲得經濟幫助。經過法官和家庭調解員的多次調解,徐終于同意徐和王離婚。法院判決允許雙方離婚,王由王撫養,王每月支付徐500元。判決作出后,王及時支付了費用。
深圳婚姻律師點評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關系確實破裂是法院判決允許離婚的法律原因。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都有相互幫助的義務,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他們應該患難與共,互相支持。在贊揚永不放棄的新案件的同時,我們不應該剝奪一方在夫妻關系破裂時要求結束婚姻關系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女方殘疾,構成智力殘疾,男方多次要求離婚,女方變更監護人,被父母帶回家,可以認定夫妻關系確實破裂。
徐某作為女方的監護人,通過承辦法官和家庭調解員的勸說,也做出了理性的決定。當然,在法律和道德都不同意婚姻關系結束后,一方忽視了弱勢一方。《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女方的經歷是同情的,未來的生活也是困難的。法院判決男方給女方一定的經濟幫助符合人情和法理,司法也有溫度。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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