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生了第二個孩子后,丈夫會離婚。
據報道,陳某和王某于2008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于2009年生了一個兒子,2012年又生了一個兒子,夫妻關系一直很好。生完第二個兒子后,陳某患有視神經脊髓炎、凝血功能異常,長期無法治愈。2017年7月,由于后期治療費用難以忍受,王向法院起訴陳某,稱家庭經濟狀況困難,陳某經常回娘家,夫妻關系逐漸惡化,現已破裂,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庭審結束后,法院認為陳某和王某十幾歲時就認識了。雙方自由戀愛結婚,雙方都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庭審中,陳某堅決不同意離婚,王某無法證明與陳某的夫妻關系已經完全破裂,因此法院不支持王某與陳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法律允許離婚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
(五)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況。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妻關系確實因是否有生育糾紛而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調解無效,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規定。
(五)項的規定處理,即離婚。
根據司法解釋,下列情形可視為婚姻無效、可撤銷或情感破裂: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關系,難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無法治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并與他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長期無法治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無和解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離婚,或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實沒有建立夫妻關系;
(7)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罰,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后,過錯一方起訴離婚,不可能和解;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損害夫妻關系的;
(9)被對方虐待、遺棄、被對方親屬虐待、被對方親屬虐待,經教育不變,對方不理解的。
此外,可以參考的是,在國外和古代立法中,還有:無性行為能力、侮辱家庭成員或犯罪、不履行扶養義務、意圖殺害對方、強迫妻子賣淫、酗酒等。在中國古代,有七個和三個不去,還有義絕。所謂義絕,源于唐律,包括毆打對方直系親屬,部分已納入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中列出的法定離婚條件。深圳資深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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