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簽署忠誠協議
張(女)于2008年3月與王(男)結婚,2009年4月生下男孩王。為了照顧孩子,張從單位辭職。張擔心辭職后生活沒有保障,于是要求王出具保證書。保證書上說,如果離婚是由于男方的過錯造成的,男方會自愿放棄一切財產,離開家,放棄孩子的監護權。經考慮,王同意了張的要求,并寫下了上述內容的保證書。2014年7月,由于王的外遇,張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離開家,放棄了孩子的監護權。王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有效性。張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認可保證書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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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忠誠協議的有效性
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兒童監護權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因如下: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的真實含義;
2.保證書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3.保證書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二、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所有權,但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在保證書中約定凈身出戶的條款。在上述情況下,保證書經王某考慮后同意簽署,這是他的真實意圖,對財產所有權有明確約定,不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財產的約定。
因此,這部分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具有法律效力,并應在離婚訴訟中確定。但是,如果書寫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自己在表達意圖時受到脅迫,則該條款也可以根據民法的自治和公平原則撤銷。
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子女監護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自愿放棄子女監護權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關系有個人關系,不同于《合同法》所說的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關系。放棄監護權的承諾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由于《婚姻法》沒有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以外的其他階段就子女監護權進行協商或單方面承諾的權利。子女監護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也不能放棄。因此,保證書中關于自愿放棄子女監護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基于自愿簽署的保證書,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保證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是有效的,但關于監護權的協議是無效的。深圳離婚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