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共分三個階段,深圳著名離婚律師為您講解,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以分成三個階段,即審判前的準備階段、開庭審理階段和判決階段。
預審,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并決定受理案件之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確保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對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做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這一過程中,你要搜集各種證據,例如,住所,婚姻破裂證據,財產證明,孩子撫養人的證據,婚姻過失的證據,搜集婚姻過失的證據,打官司是打證據,沒有證據,案件的結果可想而知。
法官出庭聽審是指人民法院完成預審工作后,由法院或其他適當地點設立的法庭,全程審理案件。
對于離婚案件的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的審判程序后,依法對案件進行審判。
有鑒于此,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是如果一方申請不公開審理,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人民法院。由于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所以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可不公開審理”。這次庭審可能涉及個人隱私,某些情感內容不愿公開。所以,如果一方申請秘密審判,法院通常會準許。
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聽會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件由和開庭時間,地點。該通告可在人民法院公告牌上公布,也可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和工作單位張貼。
審判前,審判員應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者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在開庭之前,主審法官要對當事人進行核對,宣布案件,宣布審判人員,傳喚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并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在做好庭審前的準備工作后,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法院的調查的次序如下: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使證人了解其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提供書證、物證及音像材料;
(四)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調查記錄。當事雙方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并且由法院的允許,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法院完成調查后進行了法庭辯論。
法院的辯論按以下次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答辯;
(三)彼此辯論。在法庭辯論結束后,由主審法官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次序,征求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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