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有特殊情況的時候,一般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下面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網來說說我國離婚訴訟管轄存在的問題。
一、原告故居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被勞動教養方式的人可以提起的離婚訴訟;
3、對被監禁者的離婚訴訟;
4、夫妻一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審理,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提起訴訟的居住地人民法院審理。
5、 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的,軍人為非文職人員,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由被告的住所管轄
1、雙方都被監禁或者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均為武裝部隊成員,由被告住所或者被告所在團以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社會公民對于雙方企業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以及人民通過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離婚情形
1. 對于在中國境內結婚并在境外定居的華僑,定居美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受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拒絕接受離婚訴訟的, 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該國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2.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如向居住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籍國法院不予受理,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中國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一名中國公民在國外居住,一名中國公民在國內居住的離婚,由一名中國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外國當事人向居住國法院提起訴訟,境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都在國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國內企業中級人民對于法院可以裁定中國對外國法院提出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者自己婚姻締結的中級人民需要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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