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原告曲某與被告張某相識戀愛。2002年12月,他們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2005年3月,曲某和張某生了一個女兒。后來,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沖突,導致夫妻關系不和。2018年7月10日,曲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張某的婚姻關系,并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法院調解過程中,張某表示愿意做出改變,善待妻女,努力維護家庭和諧穩定。曲某還表示愿意給張某一個機會,但如果張某在今后的生活中不改變,他將再次起訴離婚。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1.原告曲某與被告張某為婚姻設定了6個月的冷靜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6個月的冷靜期內不得起訴離婚;
2.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曲某承擔。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
深圳離婚訴訟律師分析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婚姻家庭結構的穩定性逐漸減弱,婚姻家庭解體訴訟逐年增加。為積極應對婚姻家庭案件數量逐年增加、矛盾解決難度加大的現實,充分發揮家庭審判職能,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5月起在全國范圍內部署了家庭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在改革中,一些法院創新地提出了離婚冷靜期的概念。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深化《關于深化家庭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首次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在離婚案件中設定冷靜期。本案是基層法院在法律法規框架下對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創新應用。
1.以民事調解書設立離婚冷靜期,符合法律規定
自提出離婚冷靜期制度以來,也存在諸多爭議。關鍵問題是是否侵犯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權和訴訟權。法院可以通過出具民事調解書來建立冷靜期,也可以有效防止沖動離婚,維護家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家庭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第四十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設定冷靜期,即離婚冷靜期有法律依據。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意見中的冷靜期是訴訟期間的冷靜期,本案中的冷靜期是訴訟后的冷靜期。雖然兩者之間存在差異,但設定冷靜期的目的是防止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其次,民事調解書的出具,以雙方達成協議為前提,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在離婚案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經法院調解同意暫停離婚。換句話說,雙方冷靜期達成協議,由法院出具調解書,不侵犯婚姻自由權。最后,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離婚冷靜期為自調解之日起六個月,不違反法律規定。換句話說,雙方在婚姻冷靜期達成協議,法院自調解之日起六個月內不侵犯婚姻自調解之日起。根據《民事訴訟法》,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得接受離婚、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即民事調解確定的冷靜期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不受理期限的上限,不得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2.在民事調解書中設立離婚冷靜期的好處
冷靜期是解決堅持離婚自由法、權利底線、抑制離婚率快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之間矛盾的妥協。大多數時候,有些人,尤其是年輕人,經常去法院起訴離婚,但出于憤怒或沖動的選擇,事實上,夫妻關系并沒有破裂,可能會恢復和修復。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通過組織調解和設定一定的冷靜期來調整雙方的情緒?;橐鲋委熀秃侠淼倪x擇可以有效地避免沖動離婚的發生。
在以往的離婚案件審理中,如果法院調解后雙方未能和解,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認為夫妻關系未破裂,可以判決不允許離婚。相比之下,通過設置冷靜期調解結案更有優勢。首先,對于不同意離婚的當事人,他們會心理上認為,給予離婚緩解期的是同意調解冷靜期的原告,而不是判決不允許離婚的法院。他們會更加珍惜這個來之不易的冷靜期,努力修復婚姻關系。同時,冷靜期的設置也會給不同意離婚的當事人一種解決婚姻矛盾的心理緊迫感,鼓勵他們積極采取措施挽救面臨解散的婚姻。其次,對于申請離婚的當事人來說,設定冷靜期比判決不允許離婚更合適。原因是法院判決后不允許離婚,需要開庭。判決等訴訟程序必須等待判決后的上訴期才能開始計算下一次訴訟時間。自雙方簽署調解協議以來,通過調解設定了冷靜期,具有法律效力,大大縮短了訴訟時間。其次,調解比判決更靈活,也有利于在冷靜期內相處和解決沖突。
在這種情況下,妻子愿意給丈夫一個機會,所以不追求離婚判決,但不愿意和解,更不愿意和解,冷靜調解,是最合適的,最適合當事人的需要,丈夫可以形成解決問題的緊迫感,鼓勵雙方積極解決婚姻矛盾。
與訴訟期間的離婚冷靜期相比,民事調解的冷靜期結案也能有效緩解審判限制的壓力,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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