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起訴離婚女性不同意如何處理。深圳訴訟離婚律師為您解答。
離婚訴訟案件審理程序
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審判階段;判決階段。
審判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并決定受理案件后,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應當在審判前作出必要的準備和活動,以確保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在此之前,你應該收集案件的許多證據,如住所、婚姻破裂、財產、子女撫養、婚姻過錯和婚姻過錯的證據。訴訟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案件的結果可想而知。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后,在法院或者其他適當場所設立的法院審理案件的全過程。
離婚案件的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法定審理程序后,依法對案件作出判決。
由此可見,離婚案件一般都是公開審理的,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于人民法院。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的原因是離婚案件有自己的特殊性。審判可能涉及個人隱私和一些不愿公開的情感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通常會允許。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前三天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布當事人的姓名、原因、開庭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板上,也可以張貼在公共場所或者當事人的住所和工作單位。
審判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者是否出庭,并公布法庭紀律。審判前,審判長應當檢查當事人,公布原因,公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審判前的準備工作完成后,法院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法院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出庭證人證言;
(三)出示證明、物證、視聽資料;
(四)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檢查記錄。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和檢查人。法庭調查結束后,是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按以下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答辯;
(三)相互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和被告的順序征求各方的最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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