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社會中,男女雙方結為夫妻之后,其取得的財產一般就是屬于兩個人共同所有的,實踐中不少人并不清楚共同財產的概念。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共同財產有哪些?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網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一方結婚至一方死亡或離婚的期間。在此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處置財產需要配偶的同意。
二、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雙方共同完成所有的財產安全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夫妻在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之間共同解決所有:
(1)人為、獎金,指在伉儷瓜葛存續時期一方或兩邊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出產、謀劃的收益,指的是在伉儷瓜葛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伉儷瓜葛存續時期,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承繼或贈與所得的財富,是指在伉儷瓜葛存續時期一方或兩邊因承繼遺產和接收贈與所得的財富。關于承繼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富權力的獲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余應當歸配合所有的財產。
(6)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7)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8)發放到中國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進行擇業費等一次性管理費用的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同共有。
三、共同財產的限定
第十八條對應為伉儷一方的財富局限作了劃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富;
(2)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言或贈與條約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共用的生活用品;
(5)其余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四、共同財產的特點
根據該條規定,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之間共同進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中國婚姻家庭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法律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一些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發展成為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雙方共同進行財產,是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婚姻法律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面對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獲得的財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獲得的財產和其他非通過勞動獲得的合法財產,當然,除非法律直接規定這是個人的專有財產,并且夫妻雙方同意這是個人的財產。這里的“收益”是指取得財產權,而不是實際占有財產,如果一方在婚前取得某種財產,如貢獻,而不是實際取得,相反,出版社只支付婚后的工作,當它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同樣,如果出版社同意支付一筆捐款,但直到婚姻結束才收到,那么這筆捐款也是夫妻雙方的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特別是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時,除另有約定外,應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5.不能進行證明自己屬于我國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1993年11月的《關于中華人民通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信息處理企業財產分割技術問題的若干具體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生命財產安全還是夫妻之間共同財產制度難以得到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承擔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數據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市場也有一些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于他們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均分配。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實際情況和照顧子女和妻子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7.在配偶一方死亡的情況下,如果財產分割,配偶雙方共同財產的一半應首先分割為另以配偶的財產,其余財產應為死者的財產,并應按照繼承法處理。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財產,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具體的規定如上。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網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歡迎咨詢深圳離婚律師咨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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