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羅城木板自治縣婦女莫某與丈夫盧某結婚九年,盧某的吸毒史也伴隨著婚后生活。莫一次又一次地原諒和寬容,但最終不能讓盧某遠離毒品,回到家里。莫某痛苦地再次將丈夫盧某告上法庭,要求與他離婚。最近,羅城縣人民法院對離婚糾紛案件作出判決,支持莫某的訴訟請求。下面?深圳華僑城婚姻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案件介紹
經審理,法院發現,2006年春節期間,莫和盧在一次偶然的朋友聚會上相遇。半年后,他們登記結婚,第二年生了一個兒子。莫和盧剛結婚時,他們的關系還可以。婚后,盧去莫家過著繁重的生活,但孩子出生后,盧開始吸毒。莫經常建議丈夫戒毒,但丈夫把妻子的話當成耳邊風。
2013年9月,由于陸繼續吸毒,莫將陸趕出家門。回到家后,陸更加放肆吸毒。2014年被羅城縣公安局行政拘留,責令社區戒毒,被公安機關認定為吸毒成癮。
2015年2月27日,羅城法院因吸毒和允許他人吸毒被判處7個月監禁,罰款1000元。同年4月15日,莫以盧吸毒、夫妻關系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認為他們有孩子。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他們也給了盧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判決不允許他們離婚。
但在那之后,陸仍然秘密吸毒,反復教學,并與其他吸毒者混在一起,不回家,夫妻關系裂痕難以愈合。2016年1月7日,莫以夫妻關系確實破裂,不可能再次起訴法院,要求與丈夫盧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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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莫和陸結婚后,陸吸毒成癮,反復教學,嚴重破壞夫妻關系,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強制吸毒,被判處七個月有期徒刑,釋放后,不能履行夫妻義務,法院傳喚后,拒絕出庭,不愿維持婚姻,夫妻關系破裂,莫再次起訴離婚,理由充分,證據確鑿,符合離婚條件,依法許可,然后判決允許莫和陸離婚。
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婚姻,由有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允許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調解無效
(1)與他人同居的重婚或配偶;
(2)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5)其他情況導致夫妻關系破裂。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允許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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