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蔡某娟與戴某飛于 2003 年 7月登記結婚,雙方感情尚可。近兩年來,因戴某飛懷疑蔡某娟與其他異性交往密切,導致夫妻關系不睦。2010 年3月,蔡某娟訴至法院要求與戴某飛離婚,后撤回起訴。此后,夫妻關系未有改善。戴某飛因懷疑蔡某娟與某男關系密切,而與該男發生爭執,并由派出所接警處理,戴某飛因此還對蔡某娟實施了毆打。2010 年7月,蔡某娟與戴某飛一同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后因戴某飛反悔雙方未能辦理離婚登記。
華僑城婚姻律師談協議離婚失效,協議是否可以繼續執行" src="/uploads/diyimg/oytgiljhihoar04f5il3ve9cit4d0v.jpg" title="華僑城婚姻律師談協議離婚失效,協議是否可以繼續執行" />
蔡某娟遂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戴某飛離婚,按照離婚協議處理財產分割問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戴某飛對蔡某娟不信任導致夫妻感情不睦,已無和好可能,依法應準予蔡某娟與戴某飛離婚。蔡某娟要求按照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由于該協議是以協議離婚為前提,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協議不能當然作為法院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直接依據。遂判決準予蔡某娟與戴某飛離婚,財產依法重新分割。
索引:《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并不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生效,而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生效要件,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法院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離婚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深圳婚姻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