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于2010年和2015年兩次起訴離婚,均撤回訴訟。2017年6月,原告張再次起訴離婚,被告未出庭,原告未提供證據,法院判決雙方不得離婚。2018年12月,原告張再次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理由是被告沒有任何家庭責任感,無論孩子是否有家庭暴力。傳票傳喚后,被告沒有出庭參加訴訟。庭審結束后,法院向原,被告女兒了解并核實了相關情況,與原告的陳述基本一致。
判決結論:夫妻關系是維持婚姻的基礎,夫妻關系的徹底破裂是允許離婚的前提。原告多次起訴與被告離婚,在訴訟中,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難以看出珍惜雙方關系,努力挽救婚姻。上海律師應認定,雙方的關系已經完全破裂。因此,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允許雙方離婚。
法官說:被告沒有出庭,也沒有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能否判決離婚?
在婚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往往是相對較弱的一方。特別是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況下,大多數受害者都是女性。一方面,他們遭受痛苦,想要離婚,但不能證明自己的經歷;另一方面,對方往往抵制漠視、不糾正、不調解、不出庭。對方不出庭就不能離婚嗎?這是很多當事人擔心的問題。上海律師依法送達傳票后,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案件仍可缺席審理。最終結果取決于審判認定的事實和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感情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重婚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五)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每一段婚姻都始于美好的初衷,但如果婚姻真的遇到上述情況,婚姻關系難以繼續,甚至痛苦,我們必須注意保存證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上海婚姻家庭律師
婚姻糾紛的官司要怎樣做才能打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