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會網站碰巧相識就閃婚
2017年3月7日,他在約會網站認識時女士,并于2017年4月12日按照時女士的要求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相識僅3個月,時女士幾乎把湯先生全部積蓄都用光了,后來又以各種名義向湯先生索取錢財,還威脅要還錢,還威脅要要,還威脅要要,還威脅要要,到2017年7月12日才離開。
湯普森認為,時小姐和他結婚純屬騙人,結婚只是用來騙錢的時候。由于婚姻關系非常短暫,雙方都沒有孩子,也沒有共同的財產需要處置,湯先生就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
婚姻法律如何處理欺騙婚姻
我們《婚姻法》規定,借婚騙財不屬于向婚姻索取財物的范圍,在具體情形下,詐騙行為可以定為刑法。當前,我國《婚姻法》對于以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的不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使眾多違法犯罪者鉆了法律空子,利用合法婚姻進行詐騙。我國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不同婚姻形態所發生的爭議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撤銷制度、合法婚姻離婚制度。以騙婚為合法婚姻的定性為基礎,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下,只能通過離婚來解決。
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方可離婚。在第三十二條婚姻法中,“感情破裂”的標準是允許離婚的唯一標準。詐騙案件中,騙子們為了騙錢,對被騙的人毫無感情可言,更談不上感情破裂。
如果被騙人提出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如何適用法律?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不允許以婚姻為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按習俗返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是騙婚,前兩種已經成為既成事實,被欺騙者若無法證明“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而舉證,要求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
很明顯不公平。總而言之,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下,定性地認定了“騙婚”,這是一種違背常理的做法,當處理因欺詐而產生的糾紛時,很難適用最恰當的條款,處理結果又顯失公平。離婚律師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