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1月27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執行了《民法典》新規定的第一例離婚家務補償案件。該案當事人王女士作為“全職太太”,主要負責家庭事務,依據《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撫養孩子,如照顧老人,幫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大的義務,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賠償,而另一方應予以賠償。第一次開庭時,除雙方平均分配10多萬元共同財產外,陳先生還需要支付王女士5萬元的經濟補償款。
迄今為止,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審理的這類案件均適用民法典新規定,賠償金額由8萬元至12萬元不等。《民法》第1088條是如何影響離婚家事賠償的?賠償金額如何確定?法庭裁定離婚財產賠償是否合理?咱們一起來看看民法典吧,一探究竟。
深圳離婚案件律師解讀法律
《民法通則》放寬了家務補償的適用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義務的,離婚時,應向對方要求賠償,另一方應當賠償。因此,婚姻法時代提出離婚家事補償請求權的前提是,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夫妻分產制。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家庭都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因此婚姻法所規定的離婚家事補償制度長期處于休眠狀態,未能真正實現。
《民法通則》第1088條規定,只要夫妻一方為家庭支付較多的勞務,不論夫妻財產是共同制還是分開制,離婚時均有權要求對方支付家務報酬。很明顯,相對于原來的婚姻法的規定,在對家事賠償的適用條件上,《民法通則》對家事賠償制度進行了修改。
對賠償金額的認定如何合法、合理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沒有一個絕對統一的判決標準,法官在“情、理、法”三個維度上,以公正為原則進行判斷。
家事補償的目的是讓社會對家庭婦女的支付予以承認,不能完全按市場價做家務。他認為,在談賠償數額時,主要考慮當事人承擔家務活的強度、時間長短、是否完全脫離工作崗位、付款方的經濟能力、雙方對離婚是否有過錯、當地一般生活標準等。
在家事賠償額方面,為確保法官所作的判決具有一致性、穩定性,并能較好地實現實質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可通過司法解釋加以完善。可給出一些比較明確、可供參考的衡量標準,如男女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家務勞動的強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生活水平,一方承擔失去家務活的機會成本。
家務補償制度還缺少對期望收益的補償
在此,期望利益指婚姻中的一方所取得的利益,即所謂機會成本。對家務活的人來說,由于其大部分時間和精力都集中在經營家庭生活上,當一個人全心全意工作或受教育時,你在職業和學習上花費了相當少的時間和機會。訓練可以促進個人能力,有些家庭甚至把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部分或全部投入到培養和提高一方的能力,但是,我們的立法沒有把高職位、高學歷、執業資格等無形資產列入婚姻財產的范圍。
湘潭大學法律系王紅艷教授認為,在家務報酬的確定中,應考慮期望利益,與此同時,對權利人由于在家務勞動中承擔較多義務而導致自己受教育、進修或培訓的機會喪失,如果離婚后請求對方支持家務勞動補償,也可以要求對方為其提供適當的學歷或某種專業培訓等費用。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沈鈞儒教授認為,家務活補償目前主要是對現實利益的補償,但從其實際價值來看,對于期望利益的補償更具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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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一千零八十八條有三大改進,一是對家務勞動的價值予以全面肯定,二是全面救濟家庭主婦或家庭婦女,三是家務活補償制度的立法初衷得以實現,并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把它束縛在身上的美,轉化成更接地氣的美,有利于實現真正的公平和正義。深圳離婚案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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