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盡快完成離婚程序,小李通過微信向丈夫小趙發送了一份離婚協議,意味著他將離開家。然而,離婚后,小李不愿意就財產問題進行談判,小趙不得不起訴法院。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定離婚協議中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內容不成立。下面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解讀案例。
法院發現,小趙和小李于2008年登記結婚,并于2020年8月13日在民政局同意離婚。離婚時,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共有的房屋和車輛歸小李所有。訴訟期間,小趙向法院提供了雙方之前的微信聊天記錄,要求重新分割雙方共有的房屋和車輛。原因是民政局簽訂的離婚協議是走形式,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聊天記錄,小李將離婚協議發送給小趙后,表示該協議僅供民政局辦理手續,離婚手續完成后再協商詳細的財產分割協議。此后,小李還在微信上多次表示,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形式,然后在未來重新起草正式協議。
小趙說,小李急于離婚,他同意先離婚,財產問題將來解決。小趙認為自己婚姻沒有錯,離婚后孩子也由自己撫養,簽署這種清潔家庭協議對自己和孩子不利,顯然不符合常識。
對此,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雙方共有的房屋和車輛歸女方小李所有,小李必須支付小趙房屋和車輛價值一半的折扣。小李拒絕接受,提出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認為,根據上述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雙方在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時尚未達成協議,離婚協議中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內容不成立。
法院還指出,由于雙方在訴訟期間仍不能協商財產分割,應當依法處理。法院認為,由于涉及的房屋和車輛是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就房屋和車輛價值達成協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離婚協議具有約束力,應謹慎簽訂
二審法院后表示,《中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規定雙方自愿離婚的含義,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第一百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實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達成協議的,應當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明。
根據上述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必須簽訂離婚協議。在離婚協議中,雙方應就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作出明確具體的協議。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共同財產往往與家庭共同財產混合,明確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及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離婚的關鍵問題。簽訂離婚協議時,在家庭共同財產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先明確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然后簽訂離婚協議分割;不能分割的,夫妻應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說明夫妻共同財產暫時不分割,雙方同意分割,然后通過協商或訴訟解決,避免后期因共同財產表達不清而引起爭議。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小趙和小李簽署了離婚協議,但雙方都認為協議只是一種形式,事實上,沒有就財產處理問題達成協議,所以法院根據事實,雙方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分割。
雖然小趙和小李的財產問題最終在本案中得到了解決,但在離婚過程中不妥善處理財產問題并隨意簽訂離婚協議是不可取的。法官提醒,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經國家行政機關正式確認,具有對外宣傳效力。離婚協議中確定的內容不得隨意變更,除非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的利益,否則離婚協議中確定的內容一般應得到確認,法院對離婚協議的審查持謹慎態度。因此,離婚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謹慎,盡量避免先走形式,再協商,以防將來說不清損害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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