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陳和徐登記結婚,婚后生了一子一女。2015年,陳起訴法院要求與徐離婚。經法院調解,陳與徐達成離婚協議。離婚后不久,徐得知陳再婚了。經詢問,他發現陳在婚姻關系中與他人同居,導致該女子懷孕,離婚后不久立即再婚。徐很難接受陳的婚姻欺騙,所以他要求陳賠償1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爭論焦點
關于徐是否有權要求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和徐已經離婚,夫妻關系已經結束,雙方沒有權利義務,徐要求?陳賠償精神安慰沒有依據。只有在離婚時發現陳在婚姻中作弊,并要求精神安慰賠償,徐才能得到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支持徐要求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雖然徐和陳在法院調解后離婚,但離婚訴訟由陳提起。陳起訴離婚時態度堅定,徐同意離婚。現在徐發現,陳離婚的原因是他和別人住在一起,另一個女人懷孕了。這次破裂的重要原因。陳是錯誤的一方。因此,徐可以要求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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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第二種意見的原因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二)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陳在婚姻關系中與他人同居,另一名婦女懷孕。陳的行為違反了夫妻的忠實義務,這是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陳是過錯方,徐是無過錯方,徐有權要求陳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徐與陳離婚,不影響徐要求陳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1)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無過錯方作為被告離婚訴訟案件,一審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損害賠償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調解、調解,通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徐和陳在法院調解離婚時,徐不知道陳在婚姻關系中與他人同居。徐發現陳的同居關系后,立即向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沒有訴訟時效。因此,徐的要求應得到支持。
支持徐的賠償請求符合中國婚姻法規定的忠誠義務精神,也是建立正確的婚姻觀和維護社會道德的正確方向。不得因調解離婚而向過錯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徐有權要求陳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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